在商业合作中,为保障双方利益,降低交易风险,常常会使用到担保这一手段。其中,履约担保和履约保函是两种常见的担保形式。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这两种担保方式却存在着本质区别。本文将从定义、法律关系、适用范围、担保范围、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追索程序等方面对履约担保与履约保函进行全面解析,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两种担保方式。
1. 履约担保是指保证人根据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与被担保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与债权人约定的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
2. 履约保函是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承诺,承诺如果申请人不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义务,则由该金融机构代为赔偿或履行义务。
1. 履约担保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方当事人,形成的是一种三角债的关系。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往往存在着某种关联关系,例如母子公司关系、合作关系等。
2. 履约保函则涉及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人三方当事人。担保人作为独立的金融机构,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其提供担保服务是以收取一定担保费为目的的商业行为。
1. 履约担保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可以适用于各类合同的履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服务合同等。
2. 履约保函则主要适用于一些标的额较大、履约期限较长的合同,例如工程建设合同、大型设备供应合同、国际贸易合同等。
1. 履约担保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对主债务以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
2. 履约保函的担保范围通常在保函中明确约定,一般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例如工程款、货款等,也可以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1. 履约担保实行的是补充责任原则,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该先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只有当债务人无力承担责任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2. 履约保函实行的是独立担保原则。这意味着,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债务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申请人不履行合同,受益人就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无需先向申请人主张权利。
1. 履约担保的担保期限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一般与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致。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 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在保函中明确约定,一般与主合同的履行期限相对应。在担保期限届满后,如果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则保函自动失效。
1. 履约担保:当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则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同时向两者主张权利。
2. 履约保函:当担保人向受益人支付赔款或履行义务后,有权向申请人追偿。由于独立担保的性质,担保人在追偿时,无需证明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履约担保和履约保函都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但两者的法律关系、适用范围、担保责任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选择哪种担保方式,需要根据具体交易的性质、金额、风险等因素综合考虑。
建议您在签订合同时,咨询专业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