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履约保函(以下简称保函)的业务运作,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保函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根据申请人(通常为合同的履约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通常为合同的另一方)开立的,承诺在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时,由担保人在规定的金额内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
(二)保函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风险可控、公平自愿、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三)本细则适用于担保人、申请人和受益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以人民币计价的保函业务。
(一)按担保责任范围划分,保函可分为:
1. 无条件保函: 担保人在收到受益人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后,无须申请人同意及说明理由,即须履行保函项下付款义务。
2. 有条件保函: 担保人在收到受益人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以及证明申请人违约的其他文件后,才履行保函项下付款义务。
(二)按担保期限划分,保函可分为:
1. 短期保函: 担保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函。
2. 中期保函: 担保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内(含五年)的保函。
3. 长期保函: 担保期限在五年以上的保函。
(三)按担保金额是否随时间递减划分,保函可分为:
1. 定额保函: 担保金额在担保期限内固定不变的保函。
2. 递减保函: 担保金额在担保期限内随时间推移而逐步减少的保函。
(一)申请人申请开立保函,应当向担保人提交以下材料:
1. 保函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益人名称、住所、保函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范围等内容;
2. 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 基础交易合同;
5. 担保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二)担保人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 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
2. 基础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3. 申请人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
4. 担保风险是否可控。
(三)担保人经审核同意开立保函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书面保函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保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
1. 担保人和受益人的名称、住所;
2. 申请人名称、住所;
3. 担保金额、币种;
4. 担保期限;
5. 担保范围;
6. 付款方式;
7. 索赔程序;
8.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 担保人签章及日期。
(二)保函应由担保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担保人公章后生效。
(三)保函开立后,担保人应当及时将正本交付受益人。
(一)保函开立后,经担保人、申请人和受益人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对保函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保函应当重新签署并加盖公章。
(二)保函开立后,除保函另有约定外,担保人、申请人不得单方面撤销保函。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函解除:
1. 担保期限届满;
2. 受益人书面放弃权利;
3. 申请人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
4.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一)受益人认为申请人未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可以根据保函的约定向担保人提出索赔。
(二)受益人提出索赔时,应当向担保人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 索赔函;
2. 保函正本;
3. 证明申请人违反基础交易合同约定的文件和资料;
4. 保函约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担保人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和资料后,应当按照保函的约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受益人索赔理由成立的,担保人应当在保函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经审查,受益人索赔理由不成立的,担保人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并说明理由。
担保人、申请人、受益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细则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