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履约保函(以下简称保函)的管理,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等项目中,使用保函作为履约担保方式的管理。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保函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并对保函的开立、审核、登记、保管、归还等进行监督管理。
(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提出保函需求,提供相关资料,办理保函开立、审核、退回等具体业务。
(三)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保函文本进行审查,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一)履约保函:指担保人根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向招标人或业主出具的,保证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书面承诺。
(二)预付款保函:指担保人根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向招标人或业主出具的,保证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相应工程或交付相应货物的书面承诺。
(三)质量保函:指担保人根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向招标人或业主出具的,保证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工程或交付的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书面承诺。
(一)业务部门提出保函需求,填写《保函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招标文件或合同;
2.保函格式文本;
3.其他相关材料。
(二)财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保函开具通知书》。
(三)业务部门凭《保函开具通知书》到担保机构办理保函开具手续,并将保函原件交财务部保管。
(一)财务部收到保函后,应及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保函的出具人和受益人是否与合同一致;
2.保函的金额、期限、保证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保函的格式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4.担保机构的资质和担保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二)对审核不合格的保函,财务部应及时通知业务部门要求担保机构进行修改或重新出具。
财务部应建立保函台账,对保函进行登记,内容包括:
1.保函编号;
2.项目名称;
3.合同编号;
4.保函种类;
5.担保机构;
6.保函金额;
7.保函期限;
8.保函状态(已开立、已退回、已失效等)。
(一)财务部应妥善保管保函原件,并做好防盗、防火、防潮等安全防范措施。
(二)未经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封、涂改、损毁、挪用保函。
(一)合同履行完毕或 terminated 后,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担保机构退回保函。
(二)业务部门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财务部办理保函退回手续,财务部将保函原件退还担保机构。
(一)当发生合同约定的保函赔付条件时,业务部门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通知担保机构进行赔付。
(二)财务部应积极配合业务部门做好索赔工作,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一)本细则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