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项目背景
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投标保函工作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招标项目名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由[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函的情形。
## 二、 工作目标
本方案旨在明确投标保函的办理流程、操作要点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投标保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三、 工作内容
### 3.1 投标保函的要求
3.1.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投标保函的金额、有效期、担保范围等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3.1.2 投标保函的形式应为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且必须由招标文件认可的担保机构出具。
3.1.3 投标保函的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要素:
(1) 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招标文件编号等信息;
(3) 投标保函的金额、币种、有效期、担保范围等信息;
(4) 担保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签字盖章等信息;
(5)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3.2 投标保函的提交
3.2.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函原件密封送达至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
3.2.2 投标保函的提交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如需使用电子保函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 3.3 投标保函的审核
3.3.1 招标人应在收到投标保函后,及时对保函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3.3.2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担保机构的资质和信用状况;
(2) 投标保函的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 投标保函的金额、有效期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 投标保函的签字盖章是否齐全有效。
3.3.3 如发现投标保函存在问题,招标人应及时通知投标人进行更正或补充。
### 3.4 投标保函的退还和没收
3.4.1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人应在以下情况下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函:
(1)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合同;
(2) 招标人决定不再进行本次招标活动;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4.2 招标人有权在以下情况下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函: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 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
(3) 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履约担保;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5 风险控制
3.5.1 招标人应选择信誉良好的担保机构,并与其签订规范的担保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5.2 招标人应妥善保管投标保函原件,防止遗失、损毁或泄露。
3.5.3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加强沟通,及时解决投标保函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四、 工作流程
4.1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办理投标保函。
4.2 投标人将投标保函原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招标人。
4.3 招标人对投标保函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则进入下一轮评标程序;如不符合要求,则通知投标人进行更正或补充。
4.4 招标结束后,招标人根据招标结果和本方案的规定,向中标人或未中标人退还或没收投标保函。
## 五、 附则
5.1 本方案由[招标人名称]负责解释。
5.2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