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函,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的,对投标人履行投标合同提供担保的一类保函。投标人投标成功后,负责向业主提供履约保函。投标保函主要分为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保修金保函。
串通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在投标前进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使其投标的报价相互影响,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是典型的通过违法排他程序、竞争程序损害招标人利益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41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除依法没收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责令投标人改正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五年内不得参加本项目其他标段的投标活动”,从法律上明确了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串通投标主要表现形式为:
联名投标,即多个投标人分别以自己的名义,但实为同一法人实体进行投标。 重复投标,即多个投标人分别以自己的名义,但投标文件的内容雷同,投标报价相同或近似,投标文件提供信息基本一致或为虚假信息。 转包、分包、合作投标,即投标人中标后,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投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合作进行实施。 抬高报价,固定标的物价格,影响最终投标结果或形成不正当竞争的投标价格。 通过各种不正当、非法的手段获取标的信息。投标保函作为投标人资格的审查依据,同时也是投标人中标后保证履约的担保措施,在投标环节,投标保函的有效性和实际支付的保函金额,能够一定程度上反映投标人的实力,也成为判定串通投标的重要依据。
1.投标保函异常(1)投标保函提供方异常。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函,保函提供方是同一金融机构、同一经办人、具有关联关系、提供数额特别巨大或不在公开报价范围内,应审查投标人与保函提供方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联关系。
(2)投标保函金额异常。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函金额畸高或畸低,应审核投标人是否有通过提高或降低投标保函金额影响投标结果的意图。
2.履约保函异常(1)履约保函提供方异常。与投标保函相对应,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函也应作为审查重点。在投保的履约保函方面审查内容基本与投标保函一致。
(2)履约保函与标的额不符。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函金额明显偏低,会加剧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面临的履约风险,履约保函金额明显高于标的额的,可能涉及抬高项目总造价等违法行为。
3.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被拒赔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被拒赔,可能是因投标人或中标人出现违约。如投标人在投标环节出现串通投标,则其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或中标后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可由招标投标部门没收;如中标人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等违约行为,保函提供方会予以拒赔。
投标保函在判定串通投标时,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审查人员应充分发挥投标保函在串通投标判定过程中的作用,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实施风险导向,重在发现实际违法犯罪线索,努力构建不敢串通、不能串通、不想串通的投标环境,为招标投标市场规范有序运行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