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以下简称“申请人”)与 (以下简称“贵公司”)签署了 (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编号为 ,承建贵公司 工程项目,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特此向贵公司申请开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并承诺如下:
本保函中,以下词汇和词组具有如下含义:
1.1 **农民工:** 指为贵公司承建的 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自然人,不含管理人员和已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月领取工资的人员。
1.2 **农民工工资:** 指农民工因从事 工程项目获得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的其他待遇等。
1.3 **工资支付凭证:** 指反映农民工身份信息、出勤天数、工作内容、工资结算标准和金额等工资支付信息的书面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表、考勤表、银行代发工资清单、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条等。
1.4 **工程款:** 指贵公司根据 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按照主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的工程款项。
1.5 **有效期:** 指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农民工工资已足额支付之日止。
2.1 在 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申请人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妥善保管工资支付凭证。
2.2 在申请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经贵公司书面通知后 日内仍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贵公司有权直接从申请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要求本保函的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在收到贵公司书面索赔通知和相关证明材料后 日内,向贵公司指定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2.3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申请人追偿的权利。
3.1 本保函的有效期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2 在本保函有效期届满后 日内,申请人应向担保人提供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农民工工资已足额支付的证明材料。经担保人审核无误后,本保函失效。
3.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申请人和贵公司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保函的保证责任。
4.1 因本保函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人、贵公司和担保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1 本保函一式 份,申请人、贵公司和担保人各执 份,经各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5.2 本保函的担保人为:
担保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以下无正文)
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