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领域,履约保函是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是由银行或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应承包人的请求向发包人开具的一种书面担保承诺。一旦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包人有权向担保机构索赔。然而,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履约保函原件丢失的情况,这给索赔带来了困扰。那么,履约保函没有原件到底能不能索赔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索赔履约保函必须提供原件。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采用本章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担保方式。” 因此,索赔是否需要提供履约保函原件,最终取决于担保合同的约定。
一般情况下,银行或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都会在条款中明确规定“凭保函正本索赔”。这意味着索赔时必须提供保函原件,否则担保机构有权拒绝赔付。这是因为保函正本具有唯一性,可以有效防止多次索赔的风险。
然而,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明确要求提供保函原件,或者虽然要求提供原件但同时约定了其他替代方案,比如接受保函复印件、传真件等,那么即使没有原件,发包人仍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如果确定必须提供履约保函原件才能索赔,但原件却不慎丢失,应该如何处理呢?以下是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
发现履约保函原件丢失后,应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办理挂失手续。 警方会出具报案回执和挂失证明,作为日后向担保机构说明情况的依据。
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声明,宣布原履约保函作废。 声明内容应包括保函编号、开立日期、受益人、担保金额等关键信息。 登报声明的目的是告知公众保函原件已经失效,防止被他人冒用。
持有报警回执、挂失证明和登报声明等材料,主动与担保机构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并协商解决方案。 根据实际情况,担保机构可能会采取以下措施:
同意发包人凭保函复印件、传真件等进行索赔,但需要发包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例如保证金、反担保函等,以确保担保机构的利益不受损害; 要求发包人重新申请开具新的履约保函,但可能需要重新缴纳担保费用; 拒绝赔偿请求,尤其是当担保机构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函原件丢失的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与担保机构协商时,态度要诚恳,积极配合担保机构的调查,并尽可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争取担保机构的理解和支持。
履约保函原件丢失会带来诸多麻烦,因此,在日常管理中,应做好以下防范措施: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履约保函原件,妥善存放于保险柜等安全可靠的地方; 建立健全履约保函的登记、保管、使用和销毁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 妥善保管与履约保函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例如担保合同、索赔通知书等; 定期检查履约保函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履约保函是保障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工具,妥善保管履约保函原件至关重要。一旦发现原件丢失,应及时采取措施,并与担保机构积极协商解决方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