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函是一种常见的投标保障措施,它可以帮助招标人在中标前收取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以保障中标后的履约质量。为了规范投标保函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公开招标、询价和竞价采购活动中使用的投标保函。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招标人不应要求投标人提供超出本细则规定的额外保障措施。
投标保函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并符合以下要求:
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 使用统一标准格式,并加盖出具机构印章; 内容应准确完整,包括投标人信息、招标项目、保函金额、保函期限等; 出具机构保证在保函有效期内,对投标人因竞标而未能履约的行为承担付款责任。出具投标保函的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具备一定的保函出具能力和经验。投标保函的金额应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和风险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中标金额的10%。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保函的金额。
投标保函的期限应覆盖投标人从提交投标书到中标或未中标公告发出为止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应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保函的期限。
投标保函在以下情况下失效:
中标后,投标人未按合同约定签订正式合同或提供履约保证金; 未中标的投标人申请退還投标保函; 保函到期未被有效兑现; 招标活动因故取消; 其他导致投标保函失效的情形。招标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向出具机构兑现投标保函:
中标后,投标人未按合同约定签订正式合同或提供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有串标、围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投标失败,但拒不退還投标保函; 其他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兑现条件。招标人兑现投标保函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向出具机构提交兑现单; 出具机构审查兑现单并支付保函金额; 招标人查收保函金额后,出具收款凭证。因投标保函引发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出具机构应积极履行付款责任,并配合招标人和投标人解决保函争议。
出具虚假或无效投标保函的机构,应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招标人或投标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投标保函实施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出具机构的资质和信誉; 投标保函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招标人兑现投标保函的手续; 投标保函争议的处理情况。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