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中重要的担保措施,也是工程项目履约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保障。为了确保履约保函的有效性,明确履约保函的截止时间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15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合同,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履约保函作为一种担保措施,其有效期直接影响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因此,法律对履约保函的截止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当事人对履约保函有效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为履约保函的有效期。”
根据该规定,履约保函的截止日期有以下两种情况:
当事人有约定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为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履约保函逾期后,其担保效力将受到影响:
债权人仍可以要求履约保函的出具人承担担保责任,但出具人可以援用履约保函已逾期为由抗辩。 如果债权人超过履约保函有效期后才向出具人主张权利,法院一般不再支持其请求。在实践中,对于履约保函的截止日期,还有一些例外情况: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己方原因导致履约保函逾期的,不适用上述截止日期规定。为了避免因履约保函逾期而影响债权的实现,建议当事人在以下方面予以重视:
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履约保函的有效期。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履约保函的出具人索要履约保函。 定期检查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并在履约保函到期前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如果履约保函已逾期,应及时与履约保函的出具人协商延期或另行出具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截止日是履约保函有效性的重要标志,影响着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当事人应严格把握履约保函的截止日期,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履约保函在有效期内发挥其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