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因后果
投标保函是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非合约义务担保方式,保证投标人中标后签署合同、履行合同的保证。银行作为出具投标保函的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拒绝兑付保函的权利。
银行拒绝兑付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担保物权,应当符合担保合同的约定。担保合同中一般约定当投标人符合保函项下规定的以下条件时,银行即应兑付保函:
1. 投标人中标;
2. 投标人逾期未签署合同;
3. 投标人中标后逾期未履行合同。银行拒绝兑付的情形
根据《投标保函通用格式》和司法实践,银行拒绝兑付投标保函的情形主要有:
1. 投标人未中标;
2. 投标人已签署合同,且已履行合同;
3. 投标人已向招标人支付了与其未履行合同义务相对应的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4. 招标人未依法授予投标人合同;
5.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授标决定作出修改或撤销,导致投标人无法或无须履行合同;
6.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得到支持,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
7. 保函申请人出现保函条款规定的其他禁止兑付的情形。法院通常的支持的银行拒绝兑付保函的理由
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支持银行拒绝兑付保函的理由包括:
1. 投标人未中标;
2. 招标人未依法授予投标人合同;
3. 投标人已向招标人支付了与其未履行合同义务相对应的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4.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得到支持,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投标人应对银行拒绝兑付保函的救济方式
对于银行拒绝兑付保函保函的,投标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方式:
1. 协商解决,与银行进行协商,争取银行兑付保函;
2. 提起诉讼,向法院起诉银行,要求银行兑付保函;
3. 申请仲裁,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银行兑付保函。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时,投标人应当注意保留以下证据:
1. 投标书及投标保函;
2. 招标文件;
3. 中标通知书或授标决定;
4. 与招标人或银行的往来函件;
5. 其他可以证明自己权利的证据。银行应当避免滥用拒绝兑付保函的权利
银行出具投标保函,应审慎履行审查义务,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约能力。同时,银行应依法、合理地行使拒绝兑付保函的权利,不得滥用该权利。否则,银行自身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银行拒绝兑付投标保函的制度在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投标人和银行均应依法,合理行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