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履约保函是保障工程项目的正常履行和完工的担保文件。在现代工程建设中,履约保函已成为必不可少的法律工具,其法律依据涵盖了多部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本文将对工程类履约保函的依据进行全面的论述,以帮助相关方深入了解其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工程类履约保函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法第25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另一方提供担保,担保人依照约定的期限向享有担保权人履行担保义务。这一条文为工程类履约保函的法律效力提供了明确的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工程类履约保函的法律性质和保障范围进行了规范。该法第122条将工程类履约保函定义为保险合同的一种,并规定其效力与保险合同相同。同时,该法第123条明确了工程类履约保函的保障范围,即被保险人因未能履行承保工程的合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
《招标投标法》对工程类履约保函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适用范围和要求进行了规定。该法第59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保函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该法第95条进一步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履约保函。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9-0201)》是工程类履约保函在施工合同中的重要依据。该示范文本第22条规定:施工合同采用招标方式的,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提交履约保函;施工合同采用其他方式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生效前提交履约保函。
《工程建设合同通用条款(GF-2019-0205)》对工程类履约保函的格式、内容和出具方式进行了统一规范。该通用条款规定:履约保函应当包括担保人名称、被担保人名称、工程名称、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范围、担保条件等要素;履约保函可以由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出具;履约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52条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规定》对工程类履约保函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中的作用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定第12条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对方提供质量保修金或者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担保范围应当覆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至保修期满期间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之外,工程类履约保函还受到相关行业规范的约束。例如,《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工程履约保函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6〕11号)》对工程类履约保函的条款、格式、承保能力、赔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工程类履约保函业务的规范有序开展。
在工程类履约保函的适用中,还需注意其他相关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等,这些规定从不同侧面补充和完善了工程类履约保函的法律依据。
工程类履约保函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9-0201)》、《工程建设合同通用条款(GF-2019-020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这些法律依据共同构建了工程类履约保函的法律框架,保障了其在工程建设中的法律效力、保障范围和适用条件。
工程类履约保函是工程项目实施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工程类履约保函制度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