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工程建设项目中常见的一种担保文件,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其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保障作用。履约保函的原件数量直接涉及到各方权责的明确,因此明确履约保函原件一式几份至关重要。
涉及到履约保函原件份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中。
《建设工程合同范本》规定:履约保函原件一式三份,一份由发包人存档,一份由承包人存档,一份由银行存档。 《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规定:履约保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原件。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份履约保函原件的效力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履约保函原件一式多份,每份均视为独立的法律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另一些法院则认为,履约保函原件只有一份,其他复印件仅具有参考作用。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履约保函原件只有一份,其他复印件仅具有证明效力,不具有独立的担保效力。
《解释》的发布对履约保函原件份数产生了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了履约保函原件的唯一性:《解释》规定履约保函原件只有一份,打破了此前存在的一式多份的争议,避免了因原件份数不同而产生的法律隐患。 确定了复印件的证明效力:《解释》明确了复印件仅具有证明效力,不具有独立的担保效力,这避免了复印件被滥用,确保了履约保函的担保功能。 强化了发包人的保管责任:《解释》规定原件由发包人存档保管,这明确了发包人的保管责任,确保了履约保函原件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发包人作为履约保函原件的保管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原件的安全和有效:
建立专人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履约保函原件的收取、保管和使用,避免因管理不善造成原件丢失或损坏。 设置安全存储场所:将履约保函原件存放在防火、防盗、防潮的安全场所,保证其不被毁损或丢失。 定期检查和更新:定期检查履约保函原件的有效期,及时更新失效的原件,确保履约保函的持续担保效力。 避免擅自拆封:未经授权,发包人不得擅自拆封履约保函原件,以免影响其法律效力。中标人在履约保函原件办理过程中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如实提供履约保函: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包括提供原件。 承担补办费用:如果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函原件丢失或毁损,中标人应当承担补办费用的责任。 承担延误责任:因中标人未能及时提供履约保函原件而造成工程建设项目延误的,中标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履约保函原件一式几份直接关系到各方的权责和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通过明确履约保函原件的唯一性、确定复印件的证明效力、强化发包人的保管责任,履约保函的担保功能得以更好地发挥。中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供履约保函原件,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以确保履约保函的有效性和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