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工程履约保函业务,保障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所使用的工程履约保函。工程履约保函是指由担保人为保证投标人或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履约而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承诺,保证投标人或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并符合合同要求,否则担保人按照保函约定向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履约保函包括以下类型:
投标保函: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保证投标人中标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提供履约保函的保函。 履约保函: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提交的,保证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履行约定义务的保函。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保函: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提交的,保证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保函。工程履约保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工程履约保函示范文本》(GB/T 31169-2014),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保函名称:工程履约保函。 担保人名称及住所。 受益人名称及住所。 被担保人名称及住所。 工程名称。 合同金额及履约期限。 担保金额及有效期。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或一般保证责任担保。 赔偿责任:违约赔偿金。 免责条款。 保函担保的有效期。 盖章或签字人。担任工程履约保函担保人的,应当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经营保函业务资质的法人单位。
工程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应当根据合同金额和履约期限确定,并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5%。
工程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不得少于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对于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保函,担保期限不得少于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
工程履约保函经担保人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受益人应当自收到工程履约保函之日起15日内书面提示担保人,否则保函无效。提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受益人书面要求担保人支付履约赔偿金的,担保人有权拒绝支付。
投标人或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质量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受益人应当在保函有效期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索赔要求。担保人收到索赔要求后,应当在1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同意支付履约赔偿金。对于同意支付的,应当在30日内支付履约赔偿金。对于不同意支付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免除责任:
受益人未按本规定提示保函的。 受益人未按合同约定造成投标人或承包人未能按期履约的。 受益人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担保人出具保函的。 其他依法免除担保人责任的情形。违反本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取消勘察设计企业资格、撤销施工企业资质。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