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诉讼保全担保规定
山东省诉讼保全担保规定是指山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全法》等法律法规,针对诉讼保全担保工作制定的具体规定。诉讼保全担保是指当事人为了解决诉讼案件中可能发生的被执行人无力履行赔偿、债务等义务的风险,主动提供的财产担保。依法保全措施在执行期满后,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履行义务的,诉讼保全担保机构或个人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提供财产协助执行。
山东省诉讼保全担保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规定了诉讼保全担保的适用范围。根据山东省的实际情况和立法需要,规定了诉讼保全担保适用于各类民商事案件中可能发生的被执行人无力履行义务的情况。
其次,规定了诉讼保全担保的主体。规定了可以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的主体包括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或其他机构。
再次,明确了诉讼保全担保的具体方式。规定了可以作为诉讼保全担保物的财产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不动产等。
此外,还规定了诉讼保全担保的申请程序和实施办法。包括债权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程序、被申请人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的方式和程序、诉讼保全担保机构或个人提供财产协助执行的程序等。
山东省诉讼保全担保规定的制定,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高效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规定的出台也必将推动山东省的诉讼保全担保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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