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仲裁法
履约保函是指一种由保证人向受益人出具的保函,承诺在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情况下,向受益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履约保函作为一种重要的履约工具,在国内和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应用。然而,由于履约保函的特殊性,其在仲裁中的适用存在一些争议。
在我国,履约保函的仲裁适用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履约保函发生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二是确定履约保函仲裁的管辖问题。
首先,履约保函发生纠纷涉及适用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履约保函是指银行为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在本保函约定的期限或者事件发生时依照被保函人对外履行债务的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一种担保方式。由于履约保函是银行为保证人出具的,因此,一般认为履约保函纠纷适用的法律是我国的商法规定。同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当合同双方有营业所在地或者履行所在地的联系时,适用公约。因此,如果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使用了履约保函,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履约保函适用的法律,那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解决。
其次,履约保函仲裁的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仲裁机构依照约定仲裁。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履约保函纠纷采取仲裁方式解决,那么仲裁机构应当根据约定进行仲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履约保函的特殊性,其是否适用仲裁存在争议。一方面,支持履约保函纠纷适用仲裁的理由是,履约保函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其性质上具有与合同相似的特点,因此可以适用合同仲裁规定。另一方面,反对履约保函纠纷适用仲裁的理由是,履约保函是银行为保证人出具的,不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是与保函的受益人之间的争议,与合同仲裁的原则有所不同。
在履约保函仲裁的争议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履约保函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进行仲裁。这种观点认为,履约保函明确了仲裁的意愿,双方应当尊重合同的约定。然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履约保函是一种与合同有关但又独立存在的担保方式,其争议应当单独解决,而不应当适用合同仲裁的原则。
综上所述,履约保函作为一种重要的履约工具,在仲裁中的适用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判断,以实现公平公正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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