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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

条件
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3.当事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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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Ⅰ.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一份;
  Ⅱ.诉讼保全申请书一份;
  Ⅲ.原告身份证明(企业三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身份证)
  Ⅳ.被告身份证明相关材料;
  Ⅴ.证明原被告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证明被告违约或侵权事实的证据;
  Ⅵ.财产保全标的物明细清单;
  Ⅶ.证明保全标的产权归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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