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隐匿、转移、毁损、侵占财产,或者与其他人串通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销毁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生效裁判能够得到履行。其中,提供担保是保全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并非所有情况下,申请保全的一方都必须提供担保,法律规定了可以不提供担保的情形,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保全可以不提供担保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有法律特殊规定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里的“法律特殊规定”,主要是指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了可以不提供担保。例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可能导致被申请人或者他人生命、健康遭受重大威胁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这里涉及到生命、健康等重要权益,法律给予了特殊的保护,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保全劳动争议案件中被申请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因为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不要求提供担保,可以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保全数额较小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里“数额较小”通常是指申请保全的数额在一定范围内,具体数额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在当地人民法院规定的限额以下,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各地限额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在十万元以下。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申请保全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人有充分理由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里“充分理由”通常是指申请人有确定的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担保。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确无财产可供担保或者申请人确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例如,申请人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提供担保,可以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决定不要求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里“优先受偿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分配被申请人的财产时,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例如: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可以请求债务人向抵押人提供担保,债务人不提供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扣押、冻结抵押物;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抵偿债务,协议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这里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无需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认为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里“反担保”是指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保全错误实施保全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向申请人请求赔偿,反担保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采取反担保方式担保的,申请人可以提供与被申请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物,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这里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无需再提供担保。 例如,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财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同意后,甲公司提供了与乙公司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物,此时无需再提供其他担保。综上所述,保全可以不提供担保的情形主要包括五种:法律有特殊规定、申请保全数额较小、申请人有充分理由、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把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