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是一种常见的担保工具,在国际贸易和商业活动中应用广泛。当交易中一方不能或不愿提供现金或其它有价证券作为担保时,可以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由银行作出担保承诺。一旦出现问题,开证银行将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银行保函是银行担保业务的一种,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我国的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银行保函的国家法律依据。
一、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是规范各类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也对银行保函作出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可以与债权人就单个债务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与债权人就债务人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由此可见,银行保函作为保证合同的一种,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银行作为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
此外,合同法还对保证的方式、保证责任、保证期限等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银行保函。例如,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保证人对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银行作为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担保法
我国担保法是规范担保行为的专门法律,其中对银行保函也有专门的规定。根据担保法第三章“保证担保”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保函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即银行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担保法还对保证人的资格、保证合同的内容、保证担保的范围等作出了规定。例如,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即银行开立保函时,应当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
三、票据法
我国票据法是规范票据活动的法律,其中也对银行保函作出了规定。根据票据法第一百零四条:“银行保证,是指银行应保证委托人的请求,就保证委托人履行债务给第三人开立的书面保证函。”由此可见,银行保函是银行保证的一种形式,属于票据法规范的范围。
此外,票据法还对银行保证的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票据行为作出了规定。例如,票据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银行保证的保证人出票后,应当在保证函上签署保证人名称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即银行开立保函时,应当加盖预留印章,以表明其保证承诺。
四、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银行保函还受到相关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约束。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业的监管部门,对银行保函有专门的规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证、保函及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权重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银行保函的风险权重,即银行在开立保函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计提风险资本,以防范风险。
此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银行业的监管部门,也对银行保函有相关规定。例如,《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保函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中要求银行加强保函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保函业务的开展。
综上所述,我国银行保函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对银行保函的定义、性质、权利义务关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银行保函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银行在开展保函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防范风险,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