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函,是工程承包行业中常见的担保方式。在工程承包领域,工程保函与现金质押、银行担保并称为“三大担保方式”。与其他担保方式相比,工程保函具有独特的优势,因此越来越受到工程承包各方青睐。但同时,工程保函的实际应用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规范工程保函的应用,我国颁布了《工程建设保障担保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工程保函的适用范围、基本要求、管理制度等作了统一规定。
《办法》的出台,对规范工程保函应用、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仅为规范性文件,不具强制力。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制定工程保函的统一标准,以更好地规范工程保函的应用,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在此,笔者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工程保函的最低标准。
一、工程保函的适用范围
工程保函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在这些工程项目中,工程保函可用于投标保证、履约保证、预付款退还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工期保证、保修保证等多种担保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办法》规定了工程保函的适用范围,但实践中工程保函的应用仍有突破。例如,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开发商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向购房者出具工程保函,保证房屋的质量与交付。因此,工程保函的适用范围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和扩大。
二、工程保函的基本要求
(一)出具主体
工程保函应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根据《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应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应符合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此外,出具保函的担保机构还应符合资质要求。以财产保险公司为例,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出具保函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保证保险业务经营资质,且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上一年度末未到期保证保险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8倍。
(二)担保责任
工程保函的担保责任应明确具体,包括担保的主体、范围、期限等。其中,担保的主体应为承包人或供应商,担保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或供应商的履行义务,担保的期限应与工程项目的工期或保修期相匹配。
此外,工程保函的担保责任还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各个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请求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因此,工程保函的担保责任可为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
(三)担保金额
工程保函的担保金额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应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的风险因素,如工程规模、复杂程度、施工条件等。
此外,工程保函的担保金额还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上一年度末未到期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应符合贷款“三查”原则,即查人、查物、查环境。
三、工程保函的管理制度
(一)保函登记
为加强对工程保函的监督管理,应建立保函登记制度。根据《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应自保函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函登记于中国担保登记公示系统。
此外,为方便查询,担保机构还应建立保函档案,将保函的基本信息、变更情况、履行情况等登记造册,并定期核对。
(二)保函变更
工程保函一经出具,即具有法律效力。如需变更,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变更协议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事由、变更内容、各方权利义务等。
此外,变更协议还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变更协议不得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因此,在签订变更协议前,应充分考虑第三人的利益,必要时应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三)保函解除
工程保函的解除,是指保函出具后,在担保责任尚未实际发生前,保函被提前终止。保函解除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提前完工、承包人提前履约、工程项目终止等。
在保函解除时,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事由、各方权利义务、保函原件处理等。此外,协议还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四)保函履行
工程保函的履行,是指在承包人或供应商未履行担保责任时,担保机构向工程项目公司或业主支付担保金额。在保函履行时,应由工程项目公司或业主出具书面索赔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为保证保函的及时履行,担保机构应建立保函的快速反应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保函的跟踪管理,并制定应急预案。
四、小结
规范工程保函的应用,是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工程保函的最低标准,包括适用范围、基本要求、管理制度等,是规范工程保函应用不可或缺的内容。在此基础上,还应加强对工程保函的宣传与培训,提高工程承包各方对工程保函的认识与了解,从而更好地发挥工程保函的优势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