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的投标保函,在法律上一般称为投标担保。投标担保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一种常见的保证方式,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为保证其投标行为的诚信,向招标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担保。投标担保一般有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和银行保函等形式。其中,投标保函和银行保函是担保机构(如担保公司、银行等)出具的书面文件,保证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并愿意为其违约行为承担经济责任。
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解除投标担保。那么,投标保函如何解除担保?解除担保需要什么法律依据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投标担保的性质和作用。投标担保是招标人通过一定方式预先防范投标人不诚信投标行为的一种制度安排,属于合同法中预定的违约金制度的范畴。投标担保的设立,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遏制和减少投标人不诚信投标行为的发生,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中标人及时签订合同,履约,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从法律关系上看,投标担保是一种担保法律关系,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担保机构是担保人,招标人是被担保人。投标担保的担保责任一般自投标截止时开始承担,在中标公示结束,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之日终止。在担保期间内,投标人或其委托的担保机构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投标担保的担保内容一般包括: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拒绝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的;投标人投标文件重大偏离,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条款或指标经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中标的;中标人在投标截止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操纵投标的;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扰乱评标、定标程序,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阻碍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等依法行使权利的;投标人以贿赂手段谋取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担保内容可以看出,投标担保的设立,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提出了诚实守信的要求,投标人一旦有违法违规行为,就可能面临担保机构的索赔。因此,投标人一般都希望在合适的时候解除投标担保,以免不必要的损失。
那么,投标保函如何解除担保?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为债务人提供了新的担保,债权人未追偿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免除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或者许可债务人转质押担保物、抵押担保物,保证人对债务人免除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对债务人免除债务,变更合同,或者同意延付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投标保函的解除担保,需要有以下法律依据:
1.招标人同意解除担保。投标担保的设立,是为了保证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投标人或担保机构在无法履行投标担保义务时,应及时与招标人协商,取得招标人同意后,方可解除担保。
2.投标人提供了新的担保。投标人在无法履行投标担保义务时,可以向招标人提供新的担保,如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等,以替代原来的投标保函,从而解除投标保函的担保责任。
3.招标人许可投标人转让投标担保。投标人在无法履行投标担保义务时,可以向招标人申请许可转让投标担保,如将投标保函转让给其他投标人,由其他投标人承担投标担保责任,从而解除投标保函的担保责任。
4.招标人对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投标人在无法履行投标担保义务时,可以向招标人申请免除投标担保,如投标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投标担保义务,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意免除投标担保。
综上所述,投标保函的解除担保,需要有合法的正当理由,并取得招标人的同意,或者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转让投标担保,或者获得招标人对投标担保的免除。投标人或担保机构在无法履行投标担保义务时,应及时与招标人协商,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投标担保事宜,以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