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作为国际贸易和国内建设工程中重要的支付担保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可靠的交易保障。然而,随着履约保函业务的迅速发展,有关其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本文将对履约保函纠纷的管辖权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分析。
履约保函是指发函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应申请人(通常为合同的卖方或承包商)的请求,向受益人(通常为合同的买方或业主)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如未能履行,则由担保人在保函金额内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履约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担保人承担独立的付款责任。
履约保函纠纷管辖权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般管辖权是指基于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连接因素确定的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履约保函纠纷的一般管辖法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是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原则。在履约保函纠纷中,被告可能为申请人、担保人或受益人,因此,被告住所地法院都可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2. 合同签订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在履约保函纠纷中,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签订地有明确约定,则该约定对法院确定管辖权具有约束力。
3. 合同履行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交付货物、提供劳务、提供技术、转让技术成果、不动产租赁、交付不动产等为标的的合同,可以由标的物交付地或者履行地法院管辖。对于履约保函纠纷而言,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明确约定,则该约定对法院确定管辖权具有约束力。
特殊管辖权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由特定法院对特定类型的案件享有管辖权。在履约保函纠纷中,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特殊管辖权:
1. 对担保物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如果当事人起诉请求实现担保权,可以由担保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果履约保函存在担保物,则担保物所在地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2. 当事人协议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履约保函或者基础交易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则该协议管辖对法院确定管辖权具有约束力。但是,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当优先适用。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履约保函或者基础交易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协议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法院应当优先适用协议管辖。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者约定的管辖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应当依据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具体而言,应当优先适用特殊管辖,例如对担保物提起的诉讼,由担保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存在特殊管辖,则适用一般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的法律,因此确定管辖法院更加复杂。例如,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院,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可以由被告营业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的“特征性履行地”法院管辖。然而, “特征性履行地”的确定标准较为抽象,实践中存在争议。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履约保函业务也日益增多。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特点,确定网络履约保函纠纷的管辖法院更加困难。例如,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履约保函服务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平台的责任,以及平台所在地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都存在争议。
履约保函纠纷管辖权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复杂问题,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关系。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当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确定管辖法院,从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履约保函业务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