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活动中,银行保函作为一种常见的履约担保方式,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招标人出于对项目风险的控制和资金安全的考虑,有时会倾向于指定银行或限定银行范围来出具保函。然而,招标人指定银行保函的做法是否合理合规,引发了诸多争议。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市场竞争以及实际操作等角度探讨这一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招标人指定银行保函的行为并未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保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保函出具银行的资格条件做出限制。其中,《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仅对保证金的数额进行了限定,而未对保证金的形式及出具机构进行限制。
然而,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指定银行保函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限定银行、保险机构"。部分地区也出台了类似的规定,禁止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指定银行或限定银行范围。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指定银行保函的行为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一方面,上位法并未明确禁止,另一方面,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又进行了限制。这使得实践中对指定银行保函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
支持者认为,招标人指定银行保函有利于保障项目资金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招标人对项目情况更为熟悉,能够根据项目特点和资金规模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银行,降低履约风险。此外,指定银行可以简化保函审核流程,提高招投标效率。
然而,反对者认为,指定银行保函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指定银行保函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特别是与指定银行合作关系不密切的投标人。其次,指定银行可能导致投标成本增加。部分银行为了获取业务,可能会提高费率或要求更高的保证金比例,增加投标人的负担。最后,指定银行保函不利于银行间公平竞争,可能滋生腐败。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指定银行保函确实存在限制竞争的嫌疑。在一个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下,招标人应给予所有符合条件的银行平等的竞争机会。过度的指定行为,不仅不利于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利于银行服务水平的提高。
在实践中,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和平衡各方利益,招标人通常会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 限定银行范围: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一批符合条件的银行名单,允许投标人选择其中一家银行出具保函。这种方式既可以满足招标人对银行资信的要求,也可以为投标人提供一定的选择空间。
2. 明确评标标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将对不同银行出具的保函进行评分,评分标准包括银行的资信等级、担保能力、服务质量等因素。这种方式可以引导投标人选择优质的银行,同时避免了直接指定银行的嫌疑。
3. 采用其他担保方式:除了银行保函外,招标人还可以选择其他担保方式,例如保证金、担保公司保函等。不同的担保方式对应着不同的成本和风险,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招标人指定银行保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法律、市场、操作等多个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立法和监管,明确指定银行保函的行为边界,为招投标市场创造更加规范有序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