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履约保函的管理,保障履约保函使用安全和有效,促进履约保函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经营履约保函业务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三条 履约保函业务应由经本单位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办理。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履约保函,应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 合同或协议; 担保人资信证明材料(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其他必要的材料。第五条 审批部门应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人的资格、履约能力、担保人资信、业务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第六条 审批通过后,签发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应载明主要条款,包括:保函金额、保证期限、履约保证内容、履约期内有效、保证金金额等。
第七条 本单位不得为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履约保函。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八条 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履约保函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履约保函业务风险。
第九条 本单位应对履约保函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
第十条 本单位应对履约保函业务实行差别化费率定价,根据申请人的风险等级确定保费。
第十一条 本单位应加强对履约保函业务的日常监测,对逾期履约、履约异常等业务情况及时跟进管理。
第四章 保证金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履约保函,应向本单位提供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保函金额的50%。
第十三条 保证金可以采取现金、银行存款、银行保函、国债等形式。
第十四条 履约保函履行后,本单位应及时退还保证金给申请人。
第五章 催收管理
第十五条 履约期满,申请人未履行履约义务的,本单位应及时向担保人发出催收函件。
第十六条 担保人不按时支付履约保函金额的,本单位可以行使保证金抵债权,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应建立履约保函信用管理制度,对履约保函业务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对履约保函业务中的违约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记录在信用档案中。
第十九条 本单位应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违约客户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