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保证金作为一种保证投标行为真实有效的担保,是投标的重要环节。而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一般有投标保证金支票和投标保证金保函两种。近年来,随着银行业的发展,投标保证金保函越来越受到欢迎。投标保证金保函是由投标人向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由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给招标人,保证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书面文件。那么,投标保证金保函应该由谁来盖章呢?这需要结合投标保证金保函的特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分析。
投标保证金保函是由投标人向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由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给招标人,保证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书面文件。它具有如下特点:
1.投标保证金保函是由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独立担保:投标保证金保函是由银行或担保机构根据投标人的申请出具的,是银行或担保机构对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进行担保的书面文件。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投标保证金保函后,投标人不再需要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由银行或担保机构承担保证责任。
2.投标保证金保函具有担保和支付的双重功能:投标保证金保函不仅是银行或担保机构对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担保,也是对招标人的一种支付承诺。如果投标人中标后无法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要求银行或担保机构按照投标保证金保函的约定支付保证金。
3.投标保证金保函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投标保证金保函是银行或担保机构与招标人之间的合同,其效力独立于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主合同。即使主合同无效,也不影响投标保证金保函的效力。
从上述特点可以看出,投标保证金保函是银行或担保机构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担保,关系到投标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投标保证金保函的盖章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投标保证金保函作为一种保证合同,其盖章问题也应当遵守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没有书面形式,债权人另有担保的,保证人对没有书面形式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部分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保函作为保证合同的一种,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应当由保证人(银行或担保机构)和债权人(招标人)双方盖章。如果投标保证金保函没有书面形式或者没有双方盖章,债权人另有担保的,保证人对没有书面形式或没有盖章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投标保证金保函的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投标保证金保函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投标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银行或担保机构)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外,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保函作为一种合同,应当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投标保证金保函的盖章人如果是银行或担保机构的代理人,应当有相应的代理权。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投标保证金保函,相对人(招标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综上所述,投标保证金保函应当由保证人(银行或担保机构)和债权人(招标人)双方盖章。如果投标保证金保函没有书面形式或者没有双方盖章,应当认定为无效保证合同,保证人对没有书面形式或没有盖章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投标保证金保函的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投标保证金保函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应当在投标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投标保证金保函的盖章人如果是银行或担保机构的代理人,应当有相应的代理权,否则其代理行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投标保证金保函的效力问题是投标保证金保函纠纷中的焦点之一。如果投标保证金保函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盖章,可能会导致投标保证金保函无效,从而影响招标人的权益。因此,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保证金保函时,应当仔细审查投标保证金保函的效力,包括书面形式、盖章情况、保证担保范围等,以避免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