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工程建设类合同中常见的担保方式,承包人向业主提供履约保函,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承包人可能希望收回履约保函。本文将深入探究履约保函能否退还,以及退还履约保函的条件和程序。
履约保函是一种独立担保,由保证人(一般为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履约保函具有以下特点:
独立性:履约保函不受承包人与业主之间合同纠纷的影响,保证人有独立向业主支付担保金额的义务。 单方性:履约保函仅由保证人向业主出具,承包人不承担直接向业主支付担保金额的义务。 严格性:履约保函的条件和程序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支付担保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履约保函的退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满,且业主未发现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若合同约定履约保函分阶段退还,则承包人已完成相应阶段的合同义务,且未发现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承包人符合履约保函退还条件后,应向保证人申请退还履约保函。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履约保函退还申请书 合同履约证明(如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书等) 质保期满证明或业主未发现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保证人收到承包人的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保证人会向业主发出解除履约保函的通知,并向承包人退还履约保函。
除了上述常规情况下,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履约保函也可以退还:
合同解除或变更致使履约保函不再需要 保证人破产或清算 业主违反合同致使承包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解释》第11条规定,“承包人提交经审计的竣工决算书或者结算报告后,业主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保证人提出索赔;逾期未提出索赔的,保证人应当将履约保函退还承包人。”这一规定引发了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要求业主在收到竣工决算书后的一个月内提出索赔,否则保证人应立即退还履约保函。另一种观点认为,业主在收到竣工决算书后有一个月的考虑时间,一个月内未提出索赔的,不应视为业主放弃索赔,保证人可以继续保留履约保函。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5条进行了明确:“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缺陷责任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发包人未提出索赔,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解除其担保责任。发包人逾期提出索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表明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业主仍然有权提出索赔,保证人可以继续保留履约保函,但在质保期满后,业主未提出索赔的,保证人应将履约保函退还承包人。
履约保函原则上在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并符合退还条件时可以退还。退还履约保函的程序一般是承包人向保证人提交申请,保证人审核无误后向业主解除履约保函,并向承包人退还履约保函。在特殊情况下,履约保函也可以在未达到常规退还条件时予以退还。关于《解释》第11条的理解,应当以《解释二》第15条为准,即如果合同约定有质保期,业主在质保期内未提出索赔,则履约保函应在质保期满后退还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