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国际上通用的最安全的付款方式,也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然而,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开证行只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负责,对货物本身不负任何责任。为了保证货物本身的质量及相关权益,出口方(受益人)往往要求进口方(开证申请人)出具由银行或担保机构作出的保证函,以保证进口方能够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各项义务。这种保证函就是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是银行或其他担保机构应保证人或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保证其在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中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而开立的书面担保文件。履约保函是独立于主合同之外的保证文件,其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合同,银行对受益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被保证的合同变更、解除、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因此,履约保函具有独立性、无附款性、抽象性、不可撤销性等基本特征。
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履约保函作为一种保证方式,其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应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因此,银行在履行了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开证申请人追偿。但是,由于履约保函的独立性、无附款性、抽象性等特征,银行在追偿时可能会遇到困难。因此,银行在出具履约保函时,应注意约定保函的各项条款,以保证在履行保证责任后能够顺利地向开证申请人追偿。
一、履约保函中应约定的内容
(一)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是指银行对哪些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在履约保函中,保证范围应明确具体,避免出现歧义。一般来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开证申请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受益人付款。
2.开证申请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受益人交付货物。
3.开证申请人应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约定要求。
4.开证申请人应保证货物的数量符合约定要求。
5.开证申请人应保证货物的包装符合约定要求。
6.开证申请人应保证货物的运输符合约定要求。
7.开证申请人应承担因迟延付款、迟延交货、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包装不合格、运输方式不符合约定等原因而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二)保证金额
保证金额是指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在履约保函中,保证金额的约定应明确具体,避免出现歧义。一般来说,保证金额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如合同金额的10%
2.按照预计损失确定,如预计损失金额的120%
3.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固定金额
(三)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是指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履约保函中,保证期限的约定应明确具体,避免出现歧义。一般来说,保证期限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按照合同履行期限确定,如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2.按照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确定,如从银行出具履约保函之日起至银行承担保证责任之日止
3.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固定期限
(四)保证条件
保证条件是指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在履约保函中,保证条件的约定应明确具体,避免出现歧义。一般来说,保证条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开证申请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受益人付款。
2.开证申请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受益人交付货物。
3.开证申请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4.开证申请人交付的货物数量不足。
5.开证申请人交付的货物包装不合格。
6.开证申请人未能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运输货物。
7.开证申请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必要的单据。
(五)追偿条款
追偿条款是指银行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开证申请人追偿的相关条款。在履约保函中,追偿条款的约定应明确具体,避免出现歧义。一般来说,追偿条款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开证申请人应在银行履行保证责任后立即向银行偿还所支付的全部款项。
2.开证申请人应承担银行因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3.开证申请人应提供必要的担保,以保证其偿还能力。
4.开证申请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银行所支付的款项,应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5.开证申请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银行所支付的款项,银行有权从开证申请人指定的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
(六)管辖条款
管辖条款是指约定履约保函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在履约保函中,管辖条款的约定应明确具体,避免出现歧义。一般来说,管辖条款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诉讼、仲裁等。
2.约定诉讼管辖,如约定在北京的法院诉讼。
3.约定仲裁地点,如约定在北京仲裁。
4.约定适用法律,如约定适用中国法律。
二、履约保函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保函的独立性
履约保函具有独立性特征,这意味着银行在出具保函时,应注意保函的独立性,避免因保函与主合同的联系而导致银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因此,在出具履约保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保函中不应出现任何关于主合同的条款,如主合同的编号、签订日期等。
2.保函中不应出现任何关于保函与主合同关系的条款,如“保函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
3.保函中不应出现任何关于保函与主合同解除关系的条款,如“主合同解除,保函自动解除”等。
(二)注意保函的无附款性
履约保函具有无附款性特征,这意味着银行在出具保函时,应注意保函的无附款性,避免因保函中出现附款而导致银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因此,在出具履约保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保函中不应出现任何关于受益人义务的条款,如“受益人应在收到保函后向开证申请人交付货物”等。
2.保函中不应出现任何关于第三方义务的条款,如“开证申请人应在收到货物后向第三方支付货款”等。
3.保函中不应出现任何关于银行享有选择权的条款,如“银行有权选择是否履行保证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