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是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种担保文件,用于保证投标人履行投标承诺,并承担投标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在郑州市的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保函的使用具有普遍性。本文将详细介绍郑州市投标保函的受理和使用规范,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提供指导。
郑州市投标保函的受理主体为: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经授权对投标保函的格式、内容、金额、有效期等进行审查,并签发受理证明。受理证明是招标人确认投标保函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郑州市投标保函采用统一格式,由受理机构提供标准样本。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标准样本填写投标保函,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内容。
投标保函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担保人名称和地址 受益人名称和地址 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投标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受理机构盖章投标保函的担保期限应不小于投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期限。一般情况下,投标保函有效期自受理机构签发受理证明之日起至招标人做出招标决定之日止。
招标人作出招标决定后,中标人应及时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函,原投标保函将自动失效。未中标人的投标保函将在评标结束后及时退还。
投标保函的担保金额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标的物价值确定,并写入招标文件中。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对应的担保金额。投标保函金额过低可能导致投标资格被取消;投标保函金额过高会增加投标人的成本负担。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受理机构提交投标保函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受理机构收到投标保函后,将进行以下审查:
投标保函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投标保函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投标保函担保金额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保函担保期限是否符合要求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保函,受理机构将签发受理证明。
投标保函是保证投标人履行投标承诺和承担违约责任的重要凭证,应按照以下规范使用:
投标人应确保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投标人不得伪造、变造或涂改投标保函。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投标保函原件,避免遗失或损毁。 招标人在评标时,应严格审查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函应在评标结束后及时退还。 中标人应及时向招标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如果投标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承诺,或在投标过程中存在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保函的担保人承担违约责任。
担保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
向招标人支付投标保函所载明的担保金额 向招标人支付因投标人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投标人追偿。
郑州市投标保函的受理和使用规范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投标人和受理机构应及时关注相关政策变化。
对于未尽事宜,可参照《郑州市政府采购条例》或《郑州市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