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程履约保函用途规定
随着苏州工程建设项目的日益增多,工程履约保函作为一种常见的保证方式,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工程履约保函可以有效地保证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但是,也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滥用工程履约保函的情况,损害了工程履约保函的信用和功能。
为了规范工程履约保函的使用,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履约保函的定义
工程履约保函,是指工程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或供货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为保证其在承包合同中的义务全部或部分得以履行,由银行或担保公司出具给工程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的书面承诺,承诺在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时,按保函约定的范围和金额承担赔偿责任的书面文件。
二、工程履约保函的适用范围
工程履约保函适用于苏州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设计、供货等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工程设计合同、设备物资采购合同等。
三、工程履约保函的格式要求
工程履约保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应当明确、完整,不得有歧义。工程履约保函的格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银监部门备案。
工程履约保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履约保函名称;
(二)工程履约保函编号;
(三)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四)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五)出具保函的银行或担保公司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六)保函金额及币种;
(七)保函有效期;
(八)保函担保的范围;
(九)保函出具日期;
(十)发包人、承包人、出具保函的银行或担保公司的印章或签字。
工程履约保函应当由发包人、承包人、出具保函的银行或担保公司三方共同签署。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保函内容。
四、工程履约保函的出具
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在承包合同签订后向发包人提供工程履约保函。承包人可以选择银行或担保公司出具工程履约保函。
工程履约保函由银行出具的,应当由承包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并提供与保函金额相当的现金质押或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工程履约保函由担保公司出具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
五、工程履约保函的担保范围
工程履约保函的担保范围包括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承包人拖延工期或逾期不能完成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的,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所支付的违约金和其他损失;
(二)承包人擅自中止承包合同的,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所支付的违约金和其他损失;
(三)承包人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的,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所支付的修复费用和其他损失;
(四)承包人违约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承包人违反承包合同约定,转包、违法分包的,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承包人违反承包合同约定,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的,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承包人违反承包合同约定,擅自中止供货的,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八)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窝工、返工的,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工程履约保函的有效期
工程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当与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履约期限一致。承包合同约定履约期限分阶段的,工程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当与承包合同约定的最后履约期限一致。
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延长承包人履约期限的,承包人应当相应延长工程履约保函的有效期。
工程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承包人尚未履行承包合同义务的,承包人应当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更新工程履约保函。
七、工程履约保函的追偿
发包人因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包合同义务而要求银行或担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银行或担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发包人因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包合同义务而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银行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要求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担保公司不得拒绝。
八、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市银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履约保函使用情况的统计制度,定期向市银监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履约保函的使用情况。
市银监部门负责对工程履约保函出具主体的监督管理,防范工程履约保函的信用风险。
发包人、承包人、出具工程履约保函的银行或担保公司应当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银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法律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出具工程履约保函的银行或担保公司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银监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