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保证金保函支付说明》
为保障广大民工兄弟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支付说明。本支付说明适用于所有使用民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地产开发、制造业等各类企业。希望各用人单位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民工兄弟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向当地劳动部门或建设部门备案,为每位民工建立工资保证金账户,并根据实际用工情况,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保证金用于保障民工的工资支付,如发生用人单位拖欠民工工资或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可在民工兄弟提出申请后,由劳动部门或建设部门从该账户中划拨相应金额,直接支付给民工兄弟,以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
保证金保函的额度应根据用人单位的用工规模和用工类型来确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每位民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缴纳保证金。如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的历史,或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应按每位民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缴纳。具体标准由当地劳动部门或建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此外,用人单位在招聘民工时,应同时提供同额度的银行保函或现金作为保证金。银行保函或现金将作为工资保证金账户的补充,在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民工工资时使用。用人单位应确保银行保函的有效期与招聘民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仍保持有效,直至民工确认其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
用人单位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支付保证金保函:
一次性支付:在招聘民工时,一次性支付保证金,由劳动部门或建设部门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工资保证金账户。 分期支付:在招聘民工时,支付第一期的保证金,随后在每期劳动合同开始前支付下一期的保证金。用人单位应确保在每个劳动合同期内,保证金账户余额始终达到要求的额度。 银行担保:由用人单位与银行签订协议,由银行为用人单位开立银行保函,保证其在招聘民工时能履行工资支付义务。银行保函的有效期与招聘民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保持有效,直至民工确认其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并确保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将被视为拖欠工资,劳动部门或建设部门有权从银行保函或现金中划拨相应金额支付民工工资。
保证金保函在用人单位与民工兄弟签订劳动合同并生效时同时生效。在下列情况下,保证金保函自动终止:
劳动合同到期,且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民工工资。 劳动合同提前解除,且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并得到民工兄弟的书面确认。 用人单位与民工兄弟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在保证金保函终止后,如无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部门或建设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用人单位的银行保函或现金(如有)。
劳动部门或建设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和保证金账户管理情况。如发现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或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从保证金账户或银行保函中划拨资金支付民工工资。
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劳动部门或建设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用人单位拒绝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将被视为拖欠工资,劳动部门或建设部门有权从银行保函或现金中划拨相应金额支付民工工资。
本支付说明由当地劳动部门或建设部门负责解释。如与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相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本支付说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修订,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