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中央企业在国际舞台上的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在国际合作中,中央企业往往需要提供履约保函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履约保函是国际贸易中 commonly used 的一种保证函,它由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保证申请人(即买方或承包商)在合同中做出的承诺或义务能够得到履行。如果申请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银行或担保机构将根据履约保函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央企履约保函规定是什么呢?《中央企业履约保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2号)对央企履约保函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审批权限、风险防控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下面,我们将对央企履约保函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
一、央企履约保函的适用范围
央企履约保函适用于中央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证履行本企业或所属子企业与交易对手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所出具的履约保函。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央企履约保函不适用于中央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金融业务,以及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之间相互之间出具的履约保函。
二、央企履约保函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央企履约保函的出具和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
(二)权责对等原则。央企履约保函的出具应当以具有履约能力或偿付能力的企业提供反担保为前提,央企与反担保企业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三)风险可控原则。央企应当建立健全履约保函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履约保函的风险识别、评估与监测,防范和化解履约保函风险,确保企业经营安全。
三、央企履约保函的审批权限
根据《中央企业履约保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央企履约保函的审批权限主要分为三级:
(一)集团公司审批。央企所属集团公司或具有集团公司性质的总部,其所属子企业出具的单个履约保函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由集团公司审批。
(二)集团公司审核报国资委审批。央企所属集团公司或具有集团公司性质的总部,其所属子企业出具的单个履约保函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由集团公司审核,报国资委审批。
(三)国资委直接审批。对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中央企业,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可直接审批其所属子企业出具的单个履约保函。
四、央企履约保函的风险防控
(一)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央企应当建立健全履约保函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履约保函的申请、审批、出具、管理等各环节的职责分工,规范履约保函的操作流程,加强履约保函的风险管理,确保履约保函业务的合规性与有效性。
(二)加强反担保管理。央企出具履约保函应当以具有履行能力或偿付能力的企业提供反担保为前提,并加强对反担保企业的资信调查与风险评估。反担保企业应当与申请出具履约保函的企业签订反担保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强化风险监测与预警。央企应当加强对履约保函的风险监测与预警,及时发现和识别履约保函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和化解。对于风险较大的履约保函,应当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并定期进行压力测试,确保风险可控。
(四)建立履约保函台账。央企应当建立履约保函台账,对出具的履约保函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和监控。台账内容应包括履约保函的基本信息、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反担保情况等,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五、结语
综上所述,央企履约保函规定对中央企业在国际合作中出具履约保函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审批权限、风险防控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规范中央企业履约保函的出具和管理,防范和化解履约保函风险,促进中央企业健康发展。中央企业应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央企履约保函规定,建立健全履约保函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履约保函风险管理,确保履约保函业务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为中央企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