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履约保函是工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承包人为确保履行合同义务向发包人提交的一种担保文件。为了规范公路工程履约保函的使用,明确相关时间规定,特制定本文件。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15个自然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提交的,应当在7个自然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经审查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履约保函提交期限,但最迟不得超过30个自然日。
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函,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发包人自身原因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事由导致履约保函无法按期提交的,除外。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一般应当与合同工期相一致。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可以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合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在以下情况下,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新的履约保函:
原履约保函到期; 原履约保函金额不足; 原履约保函的发行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其他需要更新履约保函的情形。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至10%。具体金额由发包人根据合同标的、工程复杂程度、承包人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
在以下情况下,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增加履约保函金额:
合同变更导致合同金额增加; 承包人资信状况恶化; 工程存在较大的风险; 其他需要增加履约保函金额的情形。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或者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已完成全部经济赔偿责任的,发包人应当及时向履约保函的发行机构提出免除保函的申请。
履约保函免除后,承包人不再承担履约保障责任。发包人应于履约保函免除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将履约保函原件退还承包人。
承包人违反合同义务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以向履约保函的发行机构追偿。追偿金额一般不超过履约保函金额。发行机构经审查无误后,应当在30个自然日内向发包人支付追偿金。
履约保函被追偿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行机构补足保函金额。
发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履约保函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履约保函的保管、核查和归档工作。履约保函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者被盗用。
发包人应当定期对履约保函进行核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逾期、失效、金额不足等问题。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路工程项目。
本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