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工程款保函,又称履约保证金保函,是一种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书面保证文件,向业主承诺,在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情况下,承担代承包商向业主支付预付工程款项的责任。预付工程款保函在大型工程项目中被广泛使用, nhằm đảm bảo quyền lợi của chủ đầu tư và thúc đẩy sự phát triển lành mạnh của ngành xây dựng.
有关预付工程款保函的法律规定主要分散在以下法律法规中:
《合同法》第300条至第303条 《担保法》第26条至第32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01)第41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23〕2号)预付工程款保函的格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担保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受益人(业主)的名称和地址 保函金额 保函期限 保函的履约条件 保函的生效条件 银行对保函的偿付责任 其他约定事項预付工程款保函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担保人的单向承诺。在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情况下,业主可以根据保函要求银行向其偿付预付工程款项。银行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索赔后,应当及时向业主履行偿付义务,无需承担审查承包商履约情况的责任。
预付工程款保函的解除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担保期限屆滿 业主收到承包商提交的同等金额的履约担保 业主与承包商解除合同并达成和解协议 业主向银行出具书面解除保函的通知,并表明已不再需要银行的担保 承包商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业主已确认并验收在司法实践中,与预付工程款保函相关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实践中,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往往约定,承包商收到预付工程款后,应当向业主提交预付工程款保函。但银行出具的保函中,常常要求业主在收到保函后,还需要向银行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例如承包商已收到预付工程款的证明等。如果业主未提交该等证明文件,则保函不生效。对此,部分法院认为,银行出具的保函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
实践中,业主在索要保函赔偿时,往往需要向银行提供工程未能竣工或竣工质量不合格的证据。但银行往往会要求业主提供法院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以此证明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对此,部分法院认为,银行的该等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维护业主权益。银行应当根据业主提供的其他证据,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判断承包商是否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实践中,银行在收到业主的索赔后,往往会对索赔材料进行审查,并可能提出一些反驳理由。如果业主不能一一反驳银行的理由,银行就有可能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部分法院认为,银行作为保函的担保人,其对预付工程款负有保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银行不能仅以业主无法提供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为由,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预付工程款保函是工程建设领域中常用的担保方式,是确保业主权益的重要保障。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应当充分了解预付工程款保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保障自身权益。同时,银行作为担保人,应当严格履行担保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