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领域,为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发包方通常会要求承包方提供一定的担保。其中,履约保函和保证金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近年来,出现了将履约保函和保证金一起要求提交的现象,引发了一些争议。本文将对“履约保函和保证金一起交”的现象进行分析,探讨其利弊,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履约保函和保证金概述
1. 履约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发包方(受益人)开具的,保证承包方履行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义务的书面担保承诺。若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凭保函向担保机构索取赔偿。
2. 保证金是指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时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发包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用于担保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方式。若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
二、“履约保函和保证金一起交”的利弊分析
近年来,一些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同时要求承包方提交履约保函和保证金,这引发了一些争议。支持者认为,这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发包方的利益,降低风险。反对者则认为,这增加了承包方的负担,同时也增加了项目成本。
(一) "履约保函和保证金一起交"的优点
1. 从发包方角度而言,"履约保函和保证金一起交"能够双重保障其利益。履约保函能够在承包方违约时提供快速、便捷的赔偿途径,而保证金则可以作为发包方后期处理工程结算、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资金的一种保障。
2. 从风险控制角度而言,“履约保函和保证金一起交”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发包方的风险。履约保函由金融机构提供担保,能够有效分散发包方的风险;而保证金则是承包方提供的直接担保,能够进一步增强发包方的安全感。
(二) “履约保函和保证金一起交”的弊端
1. 加重承包方负担。 同时提交履约保函和保证金,会增加承包方的资金压力,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可能会因为无法承担高额的担保费用而失去参与项目的机会。
2. 可能推高项目成本。 承包方为了弥补缴纳保证金和办理履约保函的成本,可能会在投标报价中提高价格,最终导致项目总成本的增加。
3. 违背担保制度的初衷。 履约保函和保证金都是为了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两者功能类似,重复设置担保方式,违背了担保制度的初衷,也增加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相关建议
针对“履约保函和保证金一起交”现象,提出以下建议:
(一) 从立法层面规范担保方式的选择
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担保方式的选择原则,避免发包方滥用优势地位,强制要求承包方同时提交履约保函和保证金。 可以考虑规定“选择一项即可”或者“原则上选择一项,特殊情况可以同时选择两项,但担保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一定比例”等,以平衡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利益。
(二) 推广履约保函替代保证金
鼓励和引导发包方优先选择履约保函作为担保方式。履约保函相较于保证金具有占用资金少、手续简便等优点,能够有效减轻承包方的资金压力,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政府部门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履约保函业务,降低履约保函的费率,为承包方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三) 加强对担保履约的监管
建立健全担保履约监管机制,加强对担保机构和承包方的监督管理,确保担保资金的及时到位和合理使用。 同时,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结语
“履约保函和保证金一起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发包方的利益,但也存在着加重承包方负担、推高项目成本等弊端。 从长远来看,应当通过立法规范、政策引导等方式,鼓励引导发包方选择更加科学合理的担保方式,在保障发包方利益的同时,减轻承包方负担,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