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工程建设、采购和服务领域,履约保函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其作用在于保障履约人的履约能力,并为受益人在履约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提供担保。但是,履约保函的性质是否属于保证,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从履约保函的定义、特征和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其是否可以认定为保证。
履约保函的定义和特征
履约保函是指由银行或保险公司等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证履约人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其主要特征包括:
无条件性:履约保函的承担人对受益人的请求,不以履约人是否履行其义务为条件。 独立性:履约保函不依附于主合同的内容,是一种独立于主合同的担保形式。 担保金额: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一般按一定的比例设定,如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0%-20%。 有效期:履约保函通常都有一个有效期,超过有效期后不再具有担保效力。履约保函与保证的本质区别
保证合同是指二人以上就同一笔债务进行约定的合同,其中一方对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承担了如不能履行债务,由保证人承担履行责任的义务。而履约保函是担保机构向受益人出具的对履约人履约义务的一种担保。两者虽然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本质上存在以下区别:
当事人不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而履约保函的当事人包括担保机构、履约人和受益人。 保障范围不同:保证合同的保障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而履约保函的保障范围则覆盖了履约人的全部履约义务。 履行条件不同: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需要承担责任,而履约保函的担保机构在履约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即使履约人没有违约,也需向受益人履行担保义务。 法律后果不同: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未经主合同当事人同意,不能要求变更、解除主合同,而履约保函的担保机构享有单方解除保函的权利。履约保函的法律效力
履约保函的法律效力主要受两个法律文件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决定》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决定》对履约保函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将履约保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调整范围中排除,使其不再被视为一种提供担保的保证方式。也就是说,履约保函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被认定为一种保证行为。
结语
综上所述,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决定》出台后,履约保函不再被视为保证行为。其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成为一种独立于保证之外的担保方式。在实践中,对于履约保函的出具、履行等事项,需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