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履约保函谁交:解析与实务操作
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联合体作为一种常见的投标形式,其履约责任的承担和履约保函的提交是十分关键的环节。本文将深入解析联合体履约保函的提交主体,并结合具体案例和实务操作,阐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帮助读者更清晰地理解联合体履约保函的提交责任。
## 一、联合体履约保函的定义与目的联合体履约保函是指由联合体成员共同签署的,承诺履行联合体投标文件中的各项承诺,并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的建设任务,若出现违约行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书面担保文件。
联合体履约保函的目的是:
保证联合体成员履行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为招标人提供一定的信用保障,降低招标人的风险; 督促联合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 二、联合体履约保函的提交主体:谁来交?联合体履约保函的提交主体,是联合体成员共同承担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成员都需要提交保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联合体履约保函的提交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由联合体牵头人单独提交保函:**这种方式常见于联合体成员实力较为均衡的情况下,由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提交一份履约保函,该保函的效力等同于整个联合体对招标人的承诺。 **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提交保函:**这种方式常见于联合体成员实力差距较大,或各成员对项目的承担责任有明确分工的情况下。联合体成员共同签署一份保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并由各成员分别提交保函。实际操作中,具体选择哪种方式,需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以及联合体各成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 三、联合体履约保函提交的法律依据联合体履约保函的提交主体与方式,可以从以下法律依据中得到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签署投标文件,并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责任。联合体中牵头人应当对联合体投标行为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保证人对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可以是代为清偿债务,也可以是承担其他责任的方式。”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联合体成员应当共同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负责,并明确约定各自承担的责任。 联合体成员可以共同作为保证人,对联合体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成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由牵头人单独提交保函,或由各成员共同提交保函。 ## 四、联合体履约保函的格式与内容联合体履约保函的格式一般遵循以下结构:
保函抬头:写明保函的签发方和收函方。 保函编号:用于区分不同的保函,方便管理。 保函内容:明确说明保证的范围、金额、期限、责任等内容,包括: 保证对象:明确保证的具体标的,即联合体应履行合同的内容。 保证责任:明确保证的范围和形式,包括代为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等。 保证金额:明确保证的具体金额,一般应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比例。 保证期限:明确保证的有效期限,一般应与合同的履行期限保持一致。 履行方式:明确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是代为履行还是直接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明确保证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证责任的责任和承担方式。 其他条款:可根据具体情况补充其他相关条款,如争议解决方式、保函的适用法律等。 保函签署:由联合体牵头人和所有成员签署,并加盖公章。以下是一个联合体履约保函的示例:
**联合体履约保函**
**编号:**[保函编号]
**保函人:**[联合体名称]
**受益人:**[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保函金额:**[保函金额]
我方作为[联合体名称]的联合体成员,根据[招标文件]/[合同]的规定,特向贵方出具本履约保函,保证我方履行[招标文件] /[合同] 中的所有义务。
如果[项目名称]项目因我方原因未能履行[招标文件]/[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贵方遭受损失,我方保证在接到贵方的索赔通知后[承诺的时间期限]内,按照贵方的要求,以[承诺的履行方式]方式,对贵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函金额]。
本保函自[保函生效日期]起生效,有效期至[项目完工日期]止。
本保函一式两份,由保函人和受益人各执一份。
**保函人:**
[联合体成员]
[日期]
**盖章**
**受益人:**
[招标人名称]
[日期]
**盖章**
## 五、联合体履约保函的实务操作案例以下是一些联合体履约保函的实务案例,供读者参考:
**案例一:**甲、乙两家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某项目的招标。招标文件中要求联合体提交履约保函,但未明确规定由谁提交。甲、乙两家公司经协商,由甲公司作为牵头人,并以甲公司名义提交了履约保函。最终,联合体中标。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乙公司的原因,导致项目延期,招标人向联合体提出索赔。由于履约保函是由甲公司提交的,甲公司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丙、丁两家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某项目的招标。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联合体成员共同提交履约保函。丙、丁两家公司共同签署了一份联合履约保函,并分别提交给招标人。最终,联合体中标。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丙公司的原因导致项目质量问题,招标人向联合体提出索赔。由于丙、丁两家公司共同签署了履约保函,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