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担保人向受益人承诺,如被担保人在履约过程中违约,担保人将承担赔偿责任的书面文件。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履约保函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工具,广泛使用。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对履约保函的了解和使用也日益增多。本文通过分析国内相关案例,探讨履约保函的国内执行问题,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引。
**履约保函的法律性质与特点**履约保函是一种独立担保,与被担保人的主要合同关系独立存在,担保人的责任不因被担保人的责任免除而免除。履约保函的法律性质是保证合同。同时,履约保函具有以下特点:1.单务性:履约保函的生效要件仅有担保人的签章,无须被担保人的签字;2.独立性:履约保函的担保责任不依赖于主合同的有效性;3.从属性:履约保函的担保范围仅限于主合同约定的责任;4.条件性:履约保函的付款以受益人提供担保人认可的索赔理由为条件。
**履约保函国内执行途径**履行履约保函义务的主要途径包括:1.协议执行:受益人和担保人协商一致,担保人履行支付义务;2.诉讼执行:受益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担保人履行支付义务;3.申请仲裁:受益人和担保人约定诉讼或仲裁条款,由仲裁机构裁决担保人的支付义务。
## 国内履约保函执行案例分析 **案例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商终2285号案**本案中,原告作为主合同受益人向法院起诉被告履约保函担保人,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索赔函件不符合保函要求,且保函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优先于诉讼条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及时对索赔函件提出异议,已视为认可其有效性。保函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并不影响原告行使诉讼权,故驳回了被告的抗辩,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终115号案**本案中,原告作为主合同承包人向法院起诉被告履约保函担保人,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未经其同意擅自转让履约保函,已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函条款中未禁止原告转让保函,且转让不影响被告对原告的保函责任。故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1034号案**本案中,原告作为主合同受益人向法院起诉被告履约保函担保人,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被告辩称,主合同项下存在纠纷,其有权根据保函条款中止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主张的主合同纠纷并非独立于履约保函,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此遭受重大损失。故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 实务建议基于上述案例分析,对相关当事人在国内履约保函执行中提供以下实务建议:1.仔细审查保函条款:当事人应仔细审查履约保函的条款,包括索赔条件、仲裁/诉讼条款、责任免除事由等;2.及时提出索赔:受益人在发现被担保人违约时,应及时根据保函条款向担保人提出索赔,并注意保函中约定的时效要件;3.提供充分证据:受益人在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执行申请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担保人的违约事实,以及索赔函件符合保函条款要求;4.注意诉讼管辖:履约保函可能约定诉讼或仲裁管辖条款,当事人在提出执行申请时应注意选择正确的管辖地;5.考虑协议执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尝试与担保人协商一致,通过协议方式履行保函义务,以避免诉讼或仲裁的繁琐程序。
## 结语随着履约保函在国内的广泛使用,其执行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通过分析相关案例,可以为当事人在履约保函的国内执行中提供实务指引。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履约保函的法律性质和特点,及时行使索赔权利,并做好诉讼或仲裁的准备。同时,相关司法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履约保函的执行机制,加强对履约保函违约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履约保函在国内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