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履约保函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合同履约保障措施,旨在确保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投标法中对于履约保函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全面阐述。
履约保函定义
招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履约保函是指投标人或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投标人、中标人在中标后如实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
要求使用履约保函
招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履约保函。这是招标人保障自身利益的方式,可以避免中标人违约造成损失。
履约保函金额
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不高于中标金额的10%,但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规模、风险等级等因素适当提高。具体金额由招标文件规定。
保函承办机构
履约保函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这些机构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支付能力,能为投标人和中标人提供有力的履约保障。
履约保函效力
招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履约保函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或解除之日止。
履约保函生效后,投标人和中标人对其具有约束力,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招标人有权根据保函向保函出具机构索赔,保函出具机构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函免责事由
招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保函出具机构可以免除向招标人赔偿履约保函金额的责任: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招标人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 招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中标人已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履约保函的使用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管履约保函,并在下列情况下,在提交索赔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函提交给保函出具机构:
中标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开工、竣工的; 中标人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中标人中途停工,并导致招标人解除合同的。索赔程序
招标人索赔时,应向保函出具机构提交索赔通知书,并附具中标人违约的事实证明材料。
履约保函的返还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退还履约保函:
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的; 招标人放弃索赔的; 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的。履约保函与其他担保措施
除了履约保函外,招标法还规定了其他担保措施,如投标保证金、预付款担保、保修金等。这些措施相互补充,共同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时向招标人提交的,用以保证其履约、维护招标公正性的资金。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函的一部分。
预付款担保,是指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在施工前缴纳的,用以保证中标人如实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金。预付款担保一般按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保修金,是指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缴纳的,用以保证工程质量的担保金。保修金一般按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结语
招投标法中对履约保函的规定,为保障招标公正性和工程顺利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招标人、投标人、保函出具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约保函的出具、使用等环节,切实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