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履约保函业务,维护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履约保函业务,是指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受益人开立保函,保证申请人(即被担保人)按照与受益人签订的独立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担保业务。
第三条 公司开展履约保函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风险可控、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履约保函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的规定,并接受其监管。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经营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履约保函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函;
(二)货物买卖合同履约保函;
(三)技术转让合同履约保函;
(四)租赁合同履约保函;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允许的履约保函业务。
第六条 公司开展履约保函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开展履约保函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规定;
(二)审慎经营原则: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履约保函业务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三)平等自愿原则:公司与申请人、受益人之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履约保函的条款和条件;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申请人和受益人都应当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履约保函的申请、审查和开立**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履约保函,应当向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 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等资信状况证明文件;
3. 与履约保函相关的基础合同;
4. 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公司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
(一)形式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实质审查: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基础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等;
(三)风险评估:对履约保函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九条 公司对申请材料审查同意后,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履约保函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履约保函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担保金额;
(二)担保期限;
(三)担保范围;
(四)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
(五)反担保;
(六)费用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条 履约保函合同经公司和申请人签字盖章后成立。
第十一条 公司在收到申请人支付的保费和其他费用后,应当按照约定向受益人开立履约保函。
**第四章 履约保函的修改、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 履约保函开立后,经公司、申请人和受益人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履约保函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变更。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保函解除:
(一)主合同履行完毕;
(二)主合同解除;
(三)主合同无效;
(四)担保期限届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履约保函解除后,公司应当及时收回履约保函或者通知受益人履约保函失效。
**第五章 担保责任的承担**
第十五条 被担保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受益人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公司与被担保人签署的履约保函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履约保函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履约保函业务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履约保函业务的风险程度,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