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浙江省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市场管理制度,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范工程建设风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履约保函作为建设工程担保中的一种常见形式,是指担保人(通常是银行或保险公司)根据申请人(通常是承包人)的请求,向受益人(通常是发包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之间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义务的书面保证承诺。当申请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有权依据保函的约定向担保人索赔。本文将从浙江省建设工程履约保函的适用范围、开立条件、内容要素、担保期限、担保责任、免责情形、索赔流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履约保函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下列建设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采用总承包模式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工程担保的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注意的是,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建设工程以及采用EPC、PPP等模式的建设工程,其履约担保方式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不强制要求采用履约保函的形式。
根据《办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开具履约保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备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能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担保人作为履约保函的开具方,也需要对申请人的资质和信用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担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根据《办法》的规定,履约保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名称、编号和签订日期; 担保的范围和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索赔的程序和期限; 争议解决方式;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10%,具体比例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应当涵盖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义务的全部期间,一般应当自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并经发包人确认或者结算完成之日止。
在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内,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发包人遭受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担保人在收到发包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如果索赔申请符合履约保函的约定,担保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赔偿。根据《办法》的规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工、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工程进度迟延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设计、规格、标准造成的损失; 法律、法规、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文件规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虽然担保人在履约保函项下承担了担保责任,但在以下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造成的损失; 法律、法规、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文件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当发生履约保函约定的索赔事件后,发包人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索赔:
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应当在发现索赔事件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担保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索赔的理由、依据和金额。 提交索赔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索赔通知发出后的一定期限内向担保人提交相关的索赔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索赔事件的证明材料、损失清单及计算依据等。 担保人审查:担保人在收到发包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进行赔偿:如果担保人确认索赔申请符合履约保函的约定,则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赔偿。为了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担保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浙江省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建设工程担保的法律法规,其中与履约保函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以确保履约保函的合法、合规和有效。
履约保函作为建设工程担保的重要形式,在浙江省建设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理解和掌握履约保函的相关知识,对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