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函
在长春市的工程建设领域,为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招标人和中标人通常会约定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两者都是为了保障合同义务的履行而设立的担保方式,但两者在法律性质、适用范围、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本文将对长春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函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履约保证金
(一)定义及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指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向招标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或提交等额银行保函,以保证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担保方式。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即招标人对履约保证金享有直接支配和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约保证金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其他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
(三)缴纳方式和比例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主要包括现金、银行汇票、支票等。履约保证金的比例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一般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
(四)返还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后,招标人应当及时返还履约保证金。具体返还时间和方式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用于弥补自身损失。
二、履约保函
(一)定义及性质
履约保函是指由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向招标人出具的,保证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书面保证承诺。如果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担保人将按照保函约定向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履约保函的法律性质属于独立保函,即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独立于主合同,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二)适用范围
与履约保证金相比,履约保函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不仅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也适用于货物采购、服务招标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办理流程
办理履约保函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1. 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向担保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担保人对中标人的资信状况、项目风险等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担保人与中标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
(四)担保责任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担保人需要按照保函约定向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1. 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工程、货物或提供服务;
2. 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3. 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五)效力期限
履约保函的效力期限由招标人和担保人在保函中约定,一般应涵盖项目的施工期或缺陷责任期。
三、履约保证金与履约保函的区别
履约保证金与履约保函都是为了保障合同义务的履行而设立的担保方式,但两者在以下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1. 主体不同:履约保证金的提供主体是中标人,而履约保函的提供主体是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
2. 法律性质不同:履约保证金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履约保函属于独立保函。
3. 资金占用方面:缴纳履约保证金会占用中标人的资金,而办理履约保函只需支付一定的担保费用,不会占用中标人的大量资金。
4. 适用范围不同:履约保证金主要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而履约保函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
四、长春市的相关规定
为了规范长春市工程建设领域的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函的管理,长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管理工作的通知》(长住建发〔2021〕10号)等文件,对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函的缴纳比例、返还方式、担保机构的选择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五、结语
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函是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手段。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并签订完善的合同条款,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合同履约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