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了规范预付款保函业务的收费行为,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商洛市出台了《商洛市预付款保函收费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商洛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对预付款保函业务收取手续费的情形。
定义
预付款保函:保证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预付款后,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担保人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的担保文件。
手续费:担保人向委托人收取的预付款保函业务服务费用。
收费标准
1. 担保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50%的部分
担保金额 手续费率(%) 0 - 50万元 1.5 50万元 - 100万元 1.3 100万元 - 500万元 1.1 500万元 - 1000万元 0.9 1000万元以上 0.72. 担保金额超过合同金额50%的部分
担保金额 手续费率(%) 合同金额50% - 60% 1.8 合同金额60% - 70% 2.2 合同金额70% - 80% 2.6 合同金额80% - 90% 3.0 合同金额90%以上 3.5最低手续费:对担保金额不足10万元的预付款保函,手续费最低为500元。
其他规定
1. 担保期限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期限与委托人与受益人约定的预付款支付期限一致。当预付款支付期限超过1年的,担保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担保期限超过1年的,手续费按照满1年计收。
2. 保证金
担保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保证金。保证金的比例由担保人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的30%。
3. 分期支付
当预付款分为多期支付时,手续费可以分期收取。分期收取的手续费总额不得超过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按统一费率计算的手续费总额。
4. 提前解除担保
当预付款保函提前解除担保时,担保人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5. 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义务
委托人和受益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利用预付款保函规避风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附则
1. 本标准自发布日期起施行。
2. 本标准由商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