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台班费保函
保函编号:[保函编号]
受益人:[受益人名称]
地址: [受益人地址]
申请人: [申请人名称]
地址: [申请人地址]
担保人: [担保人名称]
地址: [担保人地址]
鉴于:
1. 受益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申请人(以下简称“承包人”)于[日期]签订了编号为[合同编号]的[项目名称]项目[工程名称]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根据主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2. 申请人拟向担保人申请开具本保函,由担保人为申请人向受益人提供工程机械台班费支付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以下简称“担保金额”)。
为此,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担保范围
1.1 担保人同意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租赁工程机械并按时支付租赁费提供担保。
1.2 本保函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承包人根据主合同约定,租赁发包人或其指定第三方所有的工程机械所产生的台班费、停滞费、违约金,以及发包人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1.3 本保函担保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金额]),该金额包含本保函项下所有款项的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发包人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二、担保期限
2.1 本保函的担保期限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按照主合同约定支付完毕所有工程机械租赁费用之日止。
2.2 若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机械租赁费用,发包人有权在担保期限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索赔,担保人应于收到索赔书面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金额内无条件地向受益人支付发包人索赔的款项。
三、索赔
3.1 在担保期限内,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发包人有权根据本保函的规定向担保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机械台班费的;
(2)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机械停滞费的;
(3)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机械租赁产生的其他费用的;
(4)承包人违反主合同约定,导致发包人遭受损失的。
3.2 发包人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时,应向担保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索赔函,载明索赔金额、索赔事项、请求担保人付款的账号;
(2)主合同、工程机械租赁合同;
(3)能够证明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机械租赁费用的相关证据材料;
(4)发包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3 担保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对索赔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担保人认为索赔申请符合本保函约定的,应按照本保函约定向受益人支付发包人索赔的款项。
四、免责条款
4.1 由于地震、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承包人无法履行主合同而造成的损失,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4.2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履行主合同而发生的损失,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4.3 由于非担保人原因导致的保函丢失、损毁或失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五、争议解决
5.1 因本保函引起的或与本保函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名称],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六、其他条款
6.1 本保函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保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保函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3 本保函正本一式三份,发包人、承包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受益人: 申请人: 担保人: [盖章]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签字] 日期:[日期] 日期:[日期]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