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函是招标投标活动中重要的信用担保形式之一,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投标活动,并约束投标人在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然而,在实践中,部分投标人可能因为自身原因无法履行投标承诺,此时招标人则有权要求没收投标保函。那么,投标保函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没收?没收程序又是怎样的?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二)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三)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行为都会导致投标保函被没收。只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招标人才有权没收投标保函。因此,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务必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特别是有关投标保证金的条款,避免因自身疏忽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投标保函没收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招标人提出没收申请
当出现招标文件约定的可以没收投标保函的情形时,招标人需要及时向担保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函。证明材料一般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双方往来函件等能够证明投标人违约事实的材料。
(二)担保机构进行审核
担保机构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通知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对招标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查内容包括:招标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招标人主张的事实是否清楚、招标人是否有权要求担保机构支付担保金等。
(三)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
如果担保机构经审查认为招标人提出的没收申请符合担保合同的约定,则应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招标人支付相应的担保金。如果担保机构认为招标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则应在合理期限内告知招标人补正材料。如果招标人逾期不补正或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则担保机构可以拒绝支付担保金。
(四)担保机构向投标人进行追偿
担保机构在向招标人支付担保金后,有权向投标人进行追偿。追偿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投标人返还已支付的担保金、要求投标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程序并非一成不变,具体的程序可能会因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招标文件约定以及当地实践操作而有所不同。
在实践中,由于各方对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投标保函的没收也容易引发争议。常见的争议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违约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例如,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认定,如果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发现文件存在错误,及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并申请撤回投标文件,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违约行为,实践中就存在争议。
(二)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存在争议。例如,招标文件约定了违约金和没收投标保函两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但在具体适用时,双方可能对适用哪种方式或者如何 kombiniert 使用这两种方式产生争议。
(三)对担保机构的审核义务存在争议。例如,招标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存在瑕疵,但担保机构未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导致最终做出了错误的决定,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如何承担,也容易产生争议。
当出现上述争议时,各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友好协商。协商是指由争议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相之间的沟通和理解,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解决争议的方式。
(二)调解。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例如行业协会、仲裁委员会等)的主持下,促成争议各方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的方式。
(三)仲裁。 仲裁是指由争议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四)诉讼。 诉讼是指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对争议作出裁判的活动。
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建议各方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争议金额大小、时间成本以及争议解决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最适合的争议解决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标保函作为招标投标活动中重要的信用担保形式,对于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投标人和招标人都需要对投标保函的相关规定有所了解,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