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关于差额保函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各种新型金融工具和业务模式层出不穷,其中差额保函作为一种灵活便捷的担保方式,在商业交易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为规范差额保函业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和特征
差额保函是指担保人(通常是银行)应申请人(债务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债权人)开立的,保证在申请人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其与受益人之间约定的基础交易项下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承担补充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与一般保证不同,差额保函的担保责任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基础交易的进行而动态变化,即担保人仅对申请人未偿还部分债务承担补充保证责任。
差额保函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担保责任的从属性:差额保函的效力依赖于基础交易关系的存在,基础交易无效或终止,差额保函也随之失效。 担保责任的补充性:担保人仅在申请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补充担保责任,而非直接替代申请人履行债务。 担保责任的浮动性:差额保函的担保金额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基础交易的进行而动态变化,担保人仅对申请人未偿还部分债务承担补充保证责任。三、适用范围
差额保函适用于各类商业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国内外贸易融资: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为申请人提供融资担保,例如开立信用证、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等。 工程建设项目:为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质量保修担保等,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金融机构之间交易: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资金拆借、债券回购、衍生品交易等,可以利用差额保函进行风险管理。 其他需要担保的交易: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需要提供担保的交易活动。四、业务规则
(一)业务操作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担保人提出开立差额保函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基础交易资料和自身资信证明。 审核:担保人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以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等。 开立:经审核通过后,担保人与申请人签订差额保函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约定向受益人开立差额保函。 索赔:当申请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基础交易项下的债务时,受益人有权凭差额保函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担保人提出索赔。 赔付:担保人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确认索赔符合保函 terms 后,应按照约定履行赔付义务。(二)风险控制要求
担保人应建立健全差额保函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加强风险控制措施。 担保人应加强对申请人的资信审查,评估其履约能力和信用风险,审慎确定担保额度和收费标准。 担保人应密切关注基础交易的履行情况,及时掌握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变化,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追加担保或采取其他风险缓释措施。 担保人应加强与受益人的沟通,及时了解基础交易的最新进展,做好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五、法律责任
相关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