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领域,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合同履行,发包方通常要求承包方缴纳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简称质保金)。传统上,质保金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缴纳,但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和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使用保函支付质保金逐渐成为一种新的趋势。本文旨在探讨质保金是否可用保函支付,分析其可行性、优缺点以及相关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质保金是指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发包方从应付承包方的工程款中预留的一部分资金,用于在缺陷责任期内,当承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时,由发包方直接用于缺陷修复或弥补其他损失。其主要作用在于:
(1) 约束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保证工程质量;
(2) 为发包方在承包方未履行保修义务时提供资金保障;
(3) 促进工程建设市场规范发展。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质保金的缴纳方式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 现金缴纳:即承包方直接将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发包方作为质保金。
(2) 银行保函:承包方通过银行向发包方提供保证,承诺在承包方未履行保修义务时,由银行代为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3) 保险公司保函:承包方通过保险公司向发包方提供保证,承诺在承包方未履行保修义务时,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4) 其他担保方式:如担保公司担保、抵押担保等。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使用保函支付质保金。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者下列任何一种形式:(一)银行保函;(二)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三)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单。” 这表明在招标投标阶段,法律允许使用保函替代现金作为保证金。而在合同履行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虽然该条款没有明确提及质保金,但从法律逻辑上讲,质保金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定金,因此使用保函支付质保金也应该被允许。
随着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放管服”改革,以及金融创新和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使用保函支付质保金在实践中逐渐被接受。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担保制度建设的意见》(建市[2016]78号)明确提出,“鼓励采用工程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为使用保函支付质保金提供了政策支持。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鼓励和支持使用保函替代现金缴纳质保金。
从市场发展趋势来看,使用保函替代现金缴纳质保金已成为一种趋势。一方面,对于承包方而言,使用保函可以减少资金占用,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对于发包方而言,使用保函可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金安全性。同时,随着担保行业的规范发展,保函的安全性也得到了有效提升。
(1) 缓解承包方资金压力:使用保函支付质保金可以减少承包方的资金占用,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别是对于资金实力相对较弱的中小型施工企业而言,更具有现实意义。
(2)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用保函可以将原本需要冻结的质保金资金用于其他项目建设或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企业发展。
(3) 降低发包方管理成本:使用保函可以简化发包方的管理流程,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1) 存在一定风险:使用保函支付质保金虽然可以带来诸多好处,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如果担保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或信用风险,则可能无法按时足额支付赔偿金,给发包方造成损失。此外,如果保函条款约定不明确,也可能引发纠纷,增加解决问题的成本。
(2) 需要支付担保费用:使用保函需要向担保公司支付一定的担保费用,这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为有效防范使用保函支付质保金的风险,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发包方在选择担保机构时,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资质、信用状况、经营状况等方面的审查,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担保机构,以降低风险。
在签订保函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金额、赔偿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以避免产生歧义,引发纠纷。
使用保函支付质保金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发包方仍需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建议国家层面加快建立健全有关保函支付质保金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该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使用保函支付质保金在法律法规层面和实践操作层面均具有可行性,并且能够为承包方和发包方带来诸多好处,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推行该项业务时,需加强风险控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确保该项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并为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资金安全和效率提升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