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约保函,是指担保公司(银行)出具的、担保承包人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义务的书面文件。作为一种常见的信用担保形式,履约保函在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预防和化解工程款拖欠、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本文将就工程履约保函的法律依据进行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规范我国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也是工程履约保函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中与履约保函相关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合同担保的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十七章规定了担保的种类、担保方式、担保责任等内容。其中,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五种法定担保方式均可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为履约保函的运用提供了法律基础。2. 保证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为对方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该条规定确立了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为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出具履约保函提供了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条规定确定了在履约保函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情况下,担保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即在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可直接要求担保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作为一部专门规范担保关系的法律, 对履约保函的规范更为具体和明确。与履约保函相关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
1. 保证的规定: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条规定与合同法关于保证方式的规定一致,明确了履约保函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处理规则。2. 保证责任的范围:
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保证责任:(一)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二)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三)债务人被申请破产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上述规定明确了在履约保函担保范围不明确的情况下,担保公司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这为界定履约保函的担保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
除合同法和担保法外,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对履约保函的应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保证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该条规定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阶段使用投标保证金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履约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的一种替代形式,其使用也相应得到了法律支持。2.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分别对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等作出了规定,为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履约保函、支付担保、质量保函等提供了法律依据。3. 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 surety bond 制度的意见》等文件,都对履约保函的应用进行了规范和引导。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统一司法实践,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担保问题发布了多项司法解释,为履约保函的适用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意见。例如: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对保证合同的成立、保证责任的范围、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对规范履约保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综上所述,工程履约保函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合同法、担保法、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工程履约保函制度的法律基础,为履约保函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保障。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建设工程领域信用体系的不断发展,相信履约保函制度将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