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能否办理履约保函?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高等教育投入的不断加大,高校的基建项目、科研项目以及货物和服务采购等经济活动日益增多,履约保函作为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在高校的经济活动中也逐渐得到应用。然而,关于高等学校是否具备办理履约保函的主体资格,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理解和做法,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一、履约保函的概述
履约保函是指保证人(通常为银行)应申请人(债务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债权人)开立的,保证债务人在债务违约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书面承诺。履约保函是典型的独立担保,其效力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即使基础交易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保函的效力。履约保函具有独立性、抽象性和书面性的特点,在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高等学校办理履约保函的法律依据分析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是否具备办理履约保函的主体资格,缺乏明确的规定,相关法律条款的理解也存在争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保证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原则上不能作为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关于高等学校是否属于国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具有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其他教育机构。”该法并未将高等学校明确界定为国家机关,因此,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理解,高等学校似乎可以作为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中,对国家机关的范围进行了扩大解释。《担保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以及法律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该解释,高等学校作为承担着高等教育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似乎应被纳入国家机关的范畴,不应作为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高等学校章程》
《高等学校章程》是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的基本准则,对高等学校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界定。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章程应当包括学校名称、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学校经费来源等事项。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并未对高等学校是否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作出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章程也鲜有涉及对外担保的内容。因此,从高等学校章程的角度难以判断其是否具备办理履约保函的主体资格。
(三)其他相关规定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对高等学校对外担保问题进行了一些规定。例如,部分地区的地方性法规规定,高等学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而一些部门规章则规定,高等学校在开展科研项目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担保。这些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使得高等学校办理履约保函的主体资格问题更加扑朔迷离。
三、高等学校办理履约保函的风险及建议
从法律法规和实践操作层面来看,高等学校办理履约保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首先,如前文所述,关于高等学校是否具备办理履约保函的主体资格,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做法,这可能导致高等学校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其次,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如果为他人提供担保,一旦出现风险,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此外,高等学校办理履约保函还可能影响其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不利于其长期发展规划的实施。
为了规范高等学校办理履约保函的行为,防范法律风险,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立法层面:尽快明确高等学校办理履约保函的主体资格
建议国家立法机关或相关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是否具备办理履约保函的主体资格,以及办理履约保函的条件、程序、风险控制等内容,从法律层面规范高等学校办理履约保函的行为。
(二)高校层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高等学校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外担保的权限、程序、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应加强对教职工的法律培训,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导致学校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三)探索多元化的担保方式,满足高校经济活动的需求
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高等学校可以探索多元化的担保方式,例如,可以与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利用保证金、质押、抵押等方式为其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以满足高校经济活动的需求,同时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关于高等学校能否办理履约保函,目前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做法。为了防范法律风险,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高等学校办理履约保函的主体资格,同时,高等学校也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探索多元化的担保方式,以满足其经济活动的需求,并有效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