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履约保函的开立、审核、退还等业务操作,防范履约保函业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履约保函业务管理,规范履约保函开立、审核、退还等业务操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所属单位办理的各类履约保函业务。
第三条 履约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约定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
第四条 履约保函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是履约保函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履约保函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履约保函业务培训,监督检查履约保函业务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履约保函的法律文本进行审核,参与履约保函风险事件的处理。
第七条 各业务部门是履约保函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开立履约保函,审查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及时办理履约保函的退还或索赔手续。
第八条 履约保函的申请
(一) 各业务部门根据项目合同需要,向财务部提出开立履约保函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履约保函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2. 项目合同及相关资料;
3. 其他财务部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 财务部对业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 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
2. 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否明确,权利义务是否清晰,是否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3. 申请开立的履约保函金额是否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是否超过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4. 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三) 财务部审核通过后,将履约保函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提交至法律合规部进行法律审核。
(四) 法律合规部对履约保函文本及相关材料进行法律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 履约保函文本条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履约保函文本条款与项目合同条款是否一致;
3. 履约保函文本中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条款;
4. 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五) 法律合规部审核通过后,出具法律审核意见,并将履约保函申请材料、财务部审核意见和法律审核意见提交至公司审批。
(六)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履约保函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九条 履约保函的开立
(一) 审批通过后,财务部根据审核后的履约保函文本与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签订履约保函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缴纳保函保证金或提供反担保。
(二) 财务部收到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开具的履约保函正本后,应及时将履约保函正本交付受益人,并将履约保函开立情况登记入账。
第十条 履约保函的审核
(一) 各业务部门收到履约保函正本后,应及时对履约保函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 履约保函的开立机构、受益人、申请人、保函金额、保函期限等信息是否与项目合同一致;
2. 履约保函的担保范围、担保责任、索赔程序、免责条款等内容是否与项目合同约定一致;
3. 履约保函的格式、签章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 各业务部门审核发现履约保函存在问题,应及时与财务部和相关部门沟通解决。
第十一条 履约保函的退还
(一) 项目完工且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义务后,各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受益人退还履约保函。
(二) 各业务部门收到受益人退回的履约保函正本后,应及时与财务部办理保函注销或解押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履约保函的索赔
(一) 当发生履约保函约定的索赔事件时,各业务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收集整理索赔资料,并及时通知财务部。
(二) 财务部收到索赔通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索赔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提交索赔申请,并跟踪索赔进展情况。
(三) 索赔款项到账后,财务部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履约保函业务的风险控制,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履约保函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定期对履约保函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建立履约保函业务台账,详细记录履约保函的开立、审核、退还、索赔等情况,并定期进行汇总分析。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履约保函业务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业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防范履约保函业务风险。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