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银行保函规定
为规范本行保函业务,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本行及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务人向金融债权提供反担保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保函业务是指本行应申请人(通常为债务人或合同一方)的要求,向受益人(通常为债权人或合同另一方)开立的,保证在申请人违反约定的付款责任或行为责任时,由本行依照保函约定履行代为付款或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业务。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行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办理的各类保函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关税保函、民工工资支付保函、诉讼保全保函等。
第三条 【管理原则】本行保函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业务受理
第四条 【受理条件】本行受理保函业务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备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年检合格,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
(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具有真实的经济合同关系,基础交易合法合规;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四)申请人符合本行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保函业务,应向本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函业务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如适用);
(四)基础交易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
(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尽职调查】本行在受理保函业务申请后,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对申请人、基础交易、反担保措施等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七条 【业务审批】本行根据保函业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以及保函业务的风险进行审查,独立审批,并对审批意见承担责任。
第三章 担保方式及反担保措施
第八条 【担保方式】本行办理保函业务可以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也可以采取保证金的形式。
第九条 【反担保措施】本行应当根据保函业务的风险程度,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承担的保证责任相适应的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保证:由符合本行规定条件的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抵押:可以接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抵押;
(三)质押:可以接受存款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权利质押;
(四)定金、保证金:申请人以现金或其他财产作为定金或保证金;
(五)其他符合本行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反担保措施。
第十条 【反担保措施的审查】本行应当对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有效性、足值性进行审查。对于抵押物、质押物,应当办理登记、公证等手续。
第四章 保函的开立、修改与撤销
第十一条 【保函的开立】本行经审查同意申请人申请后,应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照约定的格式向受益人开具保函。
第十二条 【保函的修改】保函开立后,任何对保函条款的修改,均需取得本行、申请人和受益人三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保函的撤销】保函的撤销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本行审核同意:
(一)基础交易终止或解除;
(二)受益人书面同意放弃权利;
(三)本行与受益人另有约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付款及追偿
第十四条 【付款】受益人提出索赔时,应向本行提交符合保函约定条件的书面索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本行经审核无误后,应按照保函约定履行付款责任。
第十五条 【追偿】本行履行保证责任后,依法取得对申请人及其保证人的追偿权,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追偿:
(一)要求申请人或保证人以现金或等值资产偿还;
(二)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或保证金;
(三)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本行应当建立健全保函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函业务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保函业务风险。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本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保函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解释与补充】本规定的解释权和补充权属于新疆银行总行。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