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履约保函的文件
**[发布单位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能,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市场运作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相统一,着力解决履约保证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履约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业务,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提供更多选择、更好服务。
(二)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针对不同类型项目、不同保证方式,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着力解决履约保证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市场秩序。
(三)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规范保证金收取、使用、返还等环节,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广应用履约保证保险。鼓励和引导建设单位优先采用履约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履约保证金,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用不同工程项目的履约保证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化解工程款拖欠问题。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要求投标人以履约保证保险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积极推行银行保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见索即付、资金担保、保函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履约保函业务,满足不同类型项目和企业的需要。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规范现金缴纳履约保证金。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应当及时将履约保证金存入在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施工企业。
(四)加强履约保证金监管。建立健全履约保证金监管制度,加强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使用、返还等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建立履约保证金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履约保证金收取、使用、返还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
(二)强化政策引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更多、更优惠的履约保证保险和银行保函产品,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履约保证金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解读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金融机构等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履约保证金管理水平。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